壹、目的:為貫徹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處理之規定、整頓都市街貌景觀、並
配合本局施政方針,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貳、適用地區:新竹園區、竹南園區、龍潭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及新竹生
醫園區。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二、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三、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 條之一。
四、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肆、名詞解釋:
一、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 關之審查
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違建人:搭蓋違章建築之所有人、使用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說明:如附件一
二、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