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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8 18: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科技部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103717日科部科字第1030052938號函修正發布

一、目的: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增進我國與國際學術界之交流,提高我國科技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研討會分為下列五類:

()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 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我國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第三類:國內學術組織授權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第四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第五類:本部雙邊協定計畫未能容納或與本部尚未簽訂雙邊合作協定之雙邊學術研討會。

學會辦理之年會應併國際學術研討會,始可申請補助,未併國際學術研討會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條件:

(一)國際性學術組織須經本部認可。

(二)申請機構及主辦機構須為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或經本部認可之私立研究機構。

(三)國際學術研討會之籌辦及國內學界之參與層面應具有全國性。

(四)國際性學術研討會須公開徵求論文或邀請發表論文。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本部網站首頁研究人才個人網線上申請並繳交送出後,由申請機構至本部網站首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線上彙整送出。

(二)受理申請日期:

1.第一期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第二期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2.第一類及第二類會議之申請案件,至遲應於會議預定開始舉辦日一年前,配合本部第一期或第二期受理期限提出申請,申請時應付完整資料;逾期提出申請者,以第三類或第四類會議標準審核。

3.第三類、第四類及第五類會議之申請案件,至遲應於會議預定開始舉辦日前,配合本部第一期或第二期受理期限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第一類應附國際學術組織正式授權同意書或邀請主辦信函,第二類應附國際學術組織認可之信函或文件,第三類應附國內學術組織授權辦理書或邀請主辦信函。

(四)欲辦理研討會變更、取消或撤回申請者,申請人應於本部網站首頁研究人才個人網線上申請並繳交送出後,由申請機構至本網站首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線上確認送出。 

五、審查結果公告日期:第一期五月三十一日;第二期十一月三十日。 

六、補助項目:

由受補助之機構自行在本部核定之經費內調配使用,惟須符合政府法規、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範圍及本部相關規定。另本部之補助款不得用於購置設備及非關研討會之支出。

 

七、審核原則:

依據研討會類別、對國內相關學術研究水準提昇、科技發展及國際交流之助益,規劃書內容是否周詳完善等要項評審,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八、經費之撥付及結報: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本部網站首頁研究人才網線上結報並繳交送出後,由申請機構至本部網站首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線上確認送出。補助費用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俟依核定函規定辦理結報後再撥款歸墊。

(二)支用經費以原計畫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並詳列支出用途,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基於保護生態環境及資訊共享原則,本部不再補助紙本印製之論文集。

 

九、注意事項:

() 國際會議提及我國名稱時,應使用中華民國國名,必要時得依外交部規定處理。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另本部之補助款若有餘額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 國際研討會中邀請之專家學者不得再依本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申請額外補助。

() 經本部補助者,主辦機構需在會場與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中)揭示、載明科技部資助,或Sponsored by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字樣。

() 本項補助得依需要,提供托兒服務經費。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