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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一、為鼓勵新竹科學園區廠商及從業人員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
  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就下列範圍實施之:
  (一)優良單位: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或營造工地。
  (二)優良人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人員或營造工地
     人員。
三、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舉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
  單位及優良人員選拔,於每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受理申請。
四、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
     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
     以上障害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
     前三年平均值。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者,已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或經勞
     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並仍在有效期限內。
五、優良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項以上者:
  (一)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
     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
     績效。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
     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
     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
     效。
  (七)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六、廠商或人員申請參加選拔事宜,管理局承辦人員應查驗下列資料:
  (一)參選資格。
  (二)推(自)薦表。
  (三)相關說明資料。
  前項推(自)薦表格式,由管理局參照勞動部「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暨「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作
  業要點」另訂之。
七、選拔評審方式:
  (一)優良單位之選拔,分為五組:僱用500人以上晶圓面板廠組、僱用
     未滿500人晶圓面板廠組、僱用500人以上其他組、僱用未滿500人
     其他組及營造業組。
  (二)優良人員之選拔,分為二組:安全衛生管理組及健康管理組。
  (三)由管理局組織評選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評選委員,
     其中應聘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薦之勞動檢查機構或安全衛生
     專家等2人協助辦理,由評選委員會決定當年度得獎名單。
  (四)評審標準:參採勞動部「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
     業要點」暨「國家工安獎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評選標準修訂。
八、評選結束後管理局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選優良單位頒發獎座壹座;
  獲選優良人員頒發獎座壹座及獎金,獲選優良人員之獎金以新台幣貳萬元
  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九、管理局得自得獎單位或人員中,擇優推薦參加勞動部辦理之全國性推行職
  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選拔。
十、得獎單位或人員所報資料如有不實者,管理局得收回獎座及獎金,並於五
  年內不得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