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要點
103年8月29日科部人字第1030064489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本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部及所屬機關依法任用、派用、僱用、聘任、聘用、約僱之法定預算內現職人員。
|
三、本部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應符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三點各款事蹟之一,並於本機關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
四、本部各司處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推薦單位)於規定期限內,就所屬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客觀、公正及寧缺勿濫原則,推薦一人,並填列具體事蹟表,送本部人事處彙辦。
本部各司處所屬人員前一年度有獲選為本部模範公務人員者,不得推薦人選。
|
五、推薦單位所推薦之人選,提報本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小組評審後,簽報部長核定。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小組由本部次長、主任秘書、各司處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組成之,並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
六、本部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二人,本部及所屬機關各一人,並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本部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
七、經獲選為本部模範公務人員者,由部長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
同一年度獲選為行政院及本部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八、推薦單位對所推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推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
九、經獲選為本部模範公務人員者,如有意願被推薦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得提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小組評審後,簽請部長推薦之。
|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