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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13: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一、(目的)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際科技及學術交流,邀請海外學者專家來臺演講或指導科學技術或諮議科技政策,以引進科技新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邀請對象)
依本要點補助之受邀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諾貝爾獎得主 (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 (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
(二)國家院士級學者或相當院士等級之國際知名學者。
(三)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申請範圍)
申請補助範圍如下:
(一)研討會或研習會之主講。
(二)學術研究機構學術演講。
(三)短期協助進行中之研究計畫或提供科學技術指導(如指導實驗及技術或協助實驗設備建立等)。
(四)研究計畫之諮詢。
(五)本部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施政重點邀請之諮詢。
四、(申請機構與作業程序)
申請機構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本部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受補助機構)。
(二)申請作業程序:
1.符合前款資格之申請機構得自行提出申請或由本部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施政重點,函洽申請機構提出申請。
2.應於受邀請人抵臺六星期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申請補助時,應於本部網站線上製作申請文件,並輸入申請國際合作人員來臺訪問資料表、受邀請人個人履歷(Curriculum Vitae)及著作目錄後,再上傳受邀請人個人著作目錄。
五、(補助基準)
補助項目、額度及期限如下:
(一)日支酬金額度及補助期限:
1.受邀請人之日支酬金,以本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日支酬金支給基準表為核給上限。
2.補助期間以七日內為原則,因特殊需要,最多以一個月為限。
3.受補助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受邀請人之所得稅。
(二)往返機票費:
由國外來訪地點至臺灣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費用。以本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機票費補助金額表所定為核給上限,覈實報銷。
1.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除補助本人機票費外,本部得依申請,斟酌情形另補助其隨行家屬機票費。
2.國家院士級學者或相當院士等級之國際知名學者:補助本人機票費。
3.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補助本人機票費。
(三)受邀請人為重度殘障者,得申請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往返機票費。
(四)受補助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計收之補充保費,得於辦理經費結報時,一併依相關規定檢據核實結報。
六、(補助期間之義務)
受邀請人在臺期間應至少提供二次公開演講。
七、(補助原則)
補助原則如下:
(一)受邀請人除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外,優先考量順道訪問者,機票費以實際旅程核計。
(二)本部審查補助申請時,衡酌本部政策性需要或施政重點,於限定補助名額內從嚴審查,並考慮學門均衡,顧及冷僻之學門,避免集中補助少數熱門學科或少數機構。
八、(審核基準)
審核基準如下:
(一)受邀請人之學術地位經驗與過去五年內學術著作發表之貢獻。
(二)受補助機構與國內對受邀請人是否確有急切性之需要及預期之效益。
(三)在臺期間活動行程安排與經費申請之合理性,申請來台七日以上之從事交流必要性及預期效益。
(四)演講或科學技術指導等之題旨是否符合本部學門規劃重點方向。
(五)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過去獲得榮譽事蹟、著作或發明等具體成果事項。
九、(審查作業)
申請案自收件後,於二個月內依審核基準審畢;必要時,得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經相關司長核定後函知受補助機構。
十、(結案報告之繳交)
受補助機構應於學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及經費結報前,於本部網頁線上系統繳交演講或技術指導之報告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訪問演講或技術指導等經過及內容摘要。
(二)檢討及建議。
十一、(經費結報及請款)
經費之結報及撥付:
(一)檢附單據:
1.日支酬金:受邀請人簽名領據,並由受補助機構依我國稅法代扣繳其所得稅;另受補助機構或國內接待單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繳交之補充保費,得檢附相關單據結報。
2.機票費:應檢附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發票或相關書面文件。
(二)結報程序:
1.受補助機構為專題研究計 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每月十日或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將上月(季)該機構已執行完畢之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案,依據本部核定函,檢附前款各項單據,按本部補助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專卷存查。並將彙整完畢之報告表經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併同受補助機構之領據,函送本部歸墊。本部得依據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要點之規定,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
2.受補助機構非屬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前款各項單據及本部核定函,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送本部核銷歸墊。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演講活動開始前,受補助機構應將該項學術活動刊登於主要媒體之科技版通知給相關單位。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