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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
    十一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關民眾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以下簡稱應用)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申請書
    送達方式以親自持送、本局網站線上申請或以郵寄通訊為之;未以申請書
    申請者,受理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三、應用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
      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四、本局對於前點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若申請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其三十日之
    計算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經核准應用檔案者,受理單位應於審核通知書中載明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應攜帶相關
    證明文件,通知申請人。
六、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其准駁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如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七、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
    並完成登記程序後,使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
八、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協助申請人應用檔案,如有飲食、吸煙、破
    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
    應終止其閱覽,並紀錄之。
九、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告知申請人,抄寫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十、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
    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不得繼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後,終止其閱
  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行為,並紀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
  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十一、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經核准者,依「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提供
  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
十二、 光碟、微縮片等特殊媒體檔案,其申請應用程序亦同。
十三、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