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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組織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科技部組織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441號令修正

第 1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 7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 8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第 9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