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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科技部
發布機關: 科技部
發布日期: 110.11.26
發布字號: 科部科字第1100070589A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容:

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1126日科部科字第1100070589A號函修正

一、(目的)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際科技及學術交流,補助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邀請海外學者專家演講或指導科學技術或諮議科技政策,以引進科技新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邀請對象)

申請機構邀請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

()國家院士級學者或相當院士等級之國際知名學者。

()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申請範圍)

申請補助範圍如下:

()研討會或研習會之主講。

()學術研究機構學術演講。

()短期協助進行中之研究計畫或提供科學技術指導(如指導實驗及技術或協助實驗設備建立等)

()研究計畫之諮詢。

()本部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施政重點邀請之諮詢。

四、(申請機構與作業程序)

申請機構及作業程序如下:

()申請機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本部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申請作業程序:

1、符合前款資格之申請機構得自行提出申請或由本部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施政重點,函洽申請機構提出申請。

2、申請機構應於申請之補助期間起始日六星期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申請補助時,應於本部網站線上製作申請文件,並輸入申請國際合作人員訪問資料表、邀請對象個人履歷(Curriculum Vitae)及著作目錄後,再上傳邀請對象個人著作目錄。

五、(補助基準)

補助項目及額度,依實際來臺或數位方式辦理,分別如下:

()邀請對象實際來臺補助項目、額度如下:

1、日支酬金額度:

(1)邀請對象之日支酬金,以本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日支酬金支給基準表為核給上限。

(2)申請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扣繳邀請對象之所得稅。

2、往返機票費:

由國外來訪地點至臺灣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費用。以本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機票費補助金額表所定為核給上限,覈實報支。

(1)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除補助本人機票費外,本部得依申請,斟酌情形另補助其隨行家屬機票費。

(2)國家院士級學者或相當院士等級之國際知名學者:補助本人機票費。

(3)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補助本人機票費。

(4)邀請對象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得申請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往返機票費。

()以數位方式辦理邀請訪問補助項目如下:

1、邀請對象未能來臺但以視訊或其他數位科技進行演講或技術指導等,申請機構得依實際需要申請演講、指導或諮議等費用,並依行政院所定出席費、稿費及講座鐘點費等支給規定編列。

2、補助項目以原計畫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申請機構得於本部核定之總金額內調配使用覈實列支,惟不得用於購置設備、國內講員及其他非關本補助範圍之支出。

()申請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計收之補充保費,得依相關規定檢據覈實列支。

()補助期間以七日內為原則,因特殊需要,最多以一個月為限。

六、(補助期間之義務)

邀請對象實際來臺者,應於在臺期間至少提供二次公開演講。

七、(審核基準)

審核基準如下

()邀請對象之學術地位經驗與過去五年內學術著作發表之貢獻。

()申請機構與國內對邀請對象是否確有急切性之需要及預期之效益。

()補助期間活動行程安排與經費申請之合理性。

()演講或科學技術指導等之題旨是否符合本部學門規劃重點方向。

()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過去獲得榮譽事蹟、著作或發明等具體成果事項。

()申請來臺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之特殊需要。

()本部審查補助申請時,衡酌本部政策性需要或施政重點,於限定補助名額內從嚴審查,並考慮學門均衡。

八、(審查及核定作業)

申請案自收件後,本部於二個月內依審核基準審畢;必要時,得予延長。通過後核定補助並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機構。

九、(獲補助案件之變更程序)

()獲補助案件非經申請機構報經本部核准,不得任意變更。

()申請機構應於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申請變更,並經審核通過相關文件後,繳交送出至本部,經本部同意變更始完成變更程序,除註銷申請外,應於變更事由發生前提出申請。

十、(結案報告之繳交)

申請機構應於學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及經費結報前,於本部網頁線上系統繳交演講或技術指導之報告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訪問演講或技術指導等經過及內容摘要。

()檢討及建議。

十一、(經費結報及請款)

申請機構應於學術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收據、收支報告表、核定公文,備函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歸墊,逾期未辦理者,須自行負擔費用。

十二、(支用單據之處理、保存及查核)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部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演講活動開始前,申請機構應將該項學術活動刊登於主要媒體之科技版通知給相關單位。

()本要點所需年度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部得依審議結果調減補助經費,並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