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產學加值鼓勵方案申請須知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年8月23日科會產字第11154054C
號函修正
一、目的與依據
為鼓勵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研究計畫引進產業資金,引導學術研究鏈結產業需求,並促進其研究成果產業化,特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方案。
二、補助標的
(一)
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計畫類別為一般研究計畫、新進人員研究計畫、優秀年輕學者研究計畫、特約研究計畫、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人文社會經典譯著計畫等六類)衍生產學合作研究案(下稱合作案)。
(二)合作案須未向本會或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且申請時合作案企業未與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執行本會或其他機關相關計畫。
(三)
前款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2.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評比機構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納入評比(例如經美國商業雜誌富比士刊登屬該雜誌評比全球前二千名)之公司。
三、申請及審查期間
(一)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同一研究計畫於執行期間以申請一次為限。其為多年期計畫者,不同執行年度均得申請一次。
(三)審查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四、申請方式
執行機構與企業完成簽訂合約書,且企業已撥付挹注金後,至本會網站線上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助經費追加,並由執行機構線上送本會;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須提供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含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聲明書、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利益迴避聲明書)。
(二)合作案之合約書,以及足資證明合約內容係與研究計畫相關之文件。
(三)企業已撥付挹注金之證明文件。
(四)企業屬第二點第三款第一目者,須檢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企業屬第二點第三款第二目者,須檢附國際排名證明文件。
(五)研究計畫衍生之合作案,非全由該研究計畫衍生者,須於合作案之合約書明定相關分配比例,或由執行機構出具追加經費分配各研究計畫議定比例聲明文件。
五、追加經費
(一)追加金額:
1.計畫主持人如首次申請,以企業撥付合作案挹注金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非首次申請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2.計畫主持人與同一企業之合作案,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3.本方案之追加金額,以不超過研究計畫當年度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且申請追加經費總額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追加經費之支用:須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內支出;得支用項目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其研究主持費及研究人力費,得自申請受理當月起核給。
(三)挹注金撥付:申請所出具之企業已撥付挹注金須至少新臺幣三十萬元,惟研究計畫屬人文領域者,須至少新臺幣十萬元,且不得為授權金及技轉金。
(四)經費繳回:企業已撥付之挹注金若有退還至合作企業,申請機構應按實際撥付挹注金之比例繳回已追加之經費。
六、審查重點
合作案須與研究計畫相關。
七、其他
有關未盡事宜,準用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