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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科技部技術作價入股成本推估審認程序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技術作價入股成本推估審認程序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08.23
發布字號: 科會產字第1110054054D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技術作價入股成本推估審認程序作業規定
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技術作價入股成本推估審認程序作業規定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823日科會產字第1110054054D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財政部執行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一○二○四五六八五五○號令規定,審認公司之股東以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認股股款之相關成本及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適用範圍及審認時機:接受本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且屬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於作價抵繳認股股款,計算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得由本會審認其技術之成本及費用。

三、申請資格、方式及文件:由受本會資助之學研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檢附下列表件一式二份以書面提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申請書。

()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為具前瞻性、關鍵性之新創技術之說明。

()技術研發成本分析,含原研發成本與已規劃執行之開發技術投入成本說明、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科技會報會議紀錄辦理)。

()作價股票價值。

()其他證明文件。

同一新創技術曾向本會或其他部會申請審認成本及必要費用,或同時向本會或其他部會申請審認者,不予受理。但技術延伸或技術變異再讓與不同公司作價抵繳認股股款者,不在此限。

四、本會設技術作價入股成本推估審認小組(以下簡稱審認小組),審認技術研發成本與作價股票價值是否相當,或技術研發成本為作價抵繳認股股款之比率或其相當金額之合理性。

五、審認小組之組成及任期

審認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相關司處主管、專家學者、會計師或律師派(聘)兼之。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即依第一項規定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審認小組開會及決議方式

審認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七、審認方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由相關領域之學術處初審該技術是否屬本會資助之研發成果,及是否為具前瞻性、關鍵性之新創技術。

()初審結果認定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屬本會資助之研發成果,且為具前瞻性、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者(申請機構不得重複提列前已審認之成本),送審認小組複審 其技術成本及費用。

()各階段審查時,得通知申請機構及該技術創作人於一定期限提出書面補充說明;必要時,得邀請申請機構、創作人、專家學者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審認期限

()學術處初審: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審查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初審結果認定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屬本會資助之研發成果,且為具前瞻性、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者,簽核後送產學及園區業務處提交審認小組審認。

2.初審結果認定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非屬本會資助之研發成果或不具前瞻性、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者,無須提交審認小組審認,簽核後由產學及園區業務處通知申請機構。

()審認小組複審:產學及園區業務處提交審認小組複審前,得送請專業人員先行審查,審查意見提供審認小組參考。審認小組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二個月內辦理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審認結果之通知

審認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及財政部。本申請案不受理申覆。

十、保密責任

參與受理、審查或審認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十一、委員及初審人員之迴避原則

委員或初審人員與申請機構或該新創技術之創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但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受理、審查或審認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現為或近二年曾為該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委員或初審人員與技術作價企業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