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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設置要點」第一點,並修正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
發布日期: |
111.09.23 |
發布字號: |
南環字第111002882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內容: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設置要點
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為執行園區勞動檢查事務,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預防職業災害及保障勞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企業健全經營發展,管理局成立勞動檢查中心,辦理園區勞動檢查業務。
二、
勞動檢查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層級視為管理局內部一級單位。
三、
勞動檢查中心之勞動檢查業務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並於受託範圍內依勞動檢查法等相關法規,執行勞動檢查事項。
四、
勞動檢查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勞動檢查業務。
五、
管理局視園區開發規模、廠商人數及勞工人數等狀況,於勞動檢查中心設置數名專責檢查員,並視需要置製造業、營造業、職業衛生或危險性機械設備等專業之專責檢查員。
六、
勞動檢查中心所需檢查人力,由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充或兼任,如有不足得以約聘(僱)或計畫性質專案人員方式進用之。
七、
勞動檢查中心所需經費,由管理局環安組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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