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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聯合稽核小組作業要點」第一點,並修正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聯合稽核小組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1.09.28
發布字號: 竹建字第1110032053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聯合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容: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
  保落實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
  容觀瞻等事宜,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成立本局建築(營建)工地聯
  合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
二、稽核小組稽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局辦理之工程。
  (二)本局所轄園區之公、私有工程。
三、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綜理稽核事宜,並置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局建管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稽核事宜。
  稽核小組原則上由建管組、營建組、環安組、工商組、保警中隊聯
  合執行。
四、副召集人之任務或其指定代理人之任務為指揮整合稽核作業程序、
  訂定稽核缺失改善期限及重大缺失改善之查證。
五、稽核對象之選取由建管組按工程規模及工進,篩選稽核之對象及時
  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擇取辦理:
  (一)各業務管理單位勘驗或查核時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二)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三)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案件。
六、稽核對象應由建管組提供,其稽核對象基本資料內容應包括下列項
  目:稽核案件名稱、地址、起造人、設計及監造人、承造人、建築
  面積、基地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目前工程進度等。
七、稽核小組應視稽核案件之工程推動情形安排稽核時機,並得不預先
  通知赴工地進行稽核。
  稽核人員赴工地稽核時,應主動出示本局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稽核項目詳檢查表。稽核小組於稽核時,發現缺失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並依各職掌權責追蹤,督促主辦單位或公司限期改善,並
  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並陳報本局。
九、稽核結果有重大缺失應提報本局業務會報會議。
  稽核案件重大缺失應請該工程主辦單位或起造人公司主管單位至局
  內說明或提出改進措施。
十、稽核小組得依稽核結果,評選出當年度表現績優廠商,簽請局長核
  定後,於園區周年慶或適當時機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十一、稽核小組辦理稽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假藉稽核之名,妨礙依法辦理工程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稽核之便,蒐集與稽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
    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稽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稽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