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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18:45

修正「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作業管理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作業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1.09.19
發布字號: 南營字第1110028263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作業管理要點
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排除 違規妨害交通車輛、維持道路順暢,依法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二、執行園區車輛移置業務時,各單位負責業務如下:
(一)本局營建組水電交通科:辦理民間拖吊業者之委託及管理作業。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以下簡稱園區保警 中隊:執行違規稽查與舉發,及指揮車輛移置作業。
(三)受委託之民間拖吊業者(以下簡稱拖吊業者:協助辦理車輛移置與發還 作業、拖吊保管場之管理與安全,及移置費用與保管費用之相關會計作 業。
三、  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移置及保管:
(一)違規停車,妨礙交通者。
(二)發生故障,未即時移置,妨害交通者。
(三)行車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即時處理,妨害交通者。
(四)利用道路停放大客車、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 半拖車、拖架、貨櫃及動力機械。
(五)不能行駛之車輛停放路邊,經通知所有權人限期自行移置,逾期未移置者。
(六)其他依法得予移置及保管者。 違規車輛之移置及保管,執行機關無法移置時,得在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就地加鎖代之,並不負保管責任。
四、移置之車輛,原則應移置至指定之保管場,或其他經園區保警中隊或本局另為指定之場所。
五、拖吊業者於辦理車輛移置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移置作業全程應配合園區保警中隊執行。
(二)移置車輛前,應將被移置車輛兩側車門貼上封條,並於原停車地面標記 被移置車輛之車牌號碼、保管場地點及聯絡資訊;另進行車輛移置時,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被移置車輛之車門。
(三)移置車輛時,倘未駛離原停車位置,駕駛人即已抵達現場,應立即停止移置作業並予以放行,惟違規部份應於現場舉發,並令其立即駛離現場。但已駛離現場,於移置途中之車輛,不得停止執行。
(四)保管場領車時間:原則為星期一至星期六自上午8時至下午8時止;星期日及其他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放假之國定紀念日及民俗節日為上午8
時至12時止。
六、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費用明細表」第 7 點規定辦理:
 
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費用明細表
車輛種類 移置費用 (車輛\次) 保管費用 (每輛\半日) 加鎖處理費 (每輛\次) 備    註
機器腳踏 100元 25元  
小型汽車 600元 50元 600元  
大型汽車 2000元 150元 4000元  
曳引車 3000元 250元 5000元  


聯結車


6000元


250元


8000元
包括全車、半聯 結車、車、全拖半拖車、 拖架及貨 櫃。
人力或獸 力車 100元 25元  
小型特種 2000元 50元 2000元  
大型特種 7000元 150元 7000元  
動力機械 8000元 300元 8000元  
說明:
1. 移置費用依移置次數計算,即同一車輛在一日內,經舉發移置二次以上者,移置費 應分別計算。
2. 拖吊車輛保管費最高以 45 天為限、進場未逾 1 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保管費採半日
制計1 時以未逾 12 小時半日12 小時滿 24 時以 1 日計
3. 領車人於汽機車輛遭受拖吊後,1 小時內至保管場向領車窗口表明領車,並完成領
車手續者,應免收繳收據車輛移保管後 1 小時內完成 領車者,得免收保管費」字樣。
4. 加鎖車輛之車主或領車人,領車時需繳納加鎖處理費,免收保管費。
5. 加鎖車輛當事前往指之處繳納加鎖處理費,取違交通管件通知單者,經核對車輛證明文件相符後,應即派人前往停車地點開鎖放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