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112.02.06 |
發布字號: |
中人字第112000261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
內容: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管制本局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本局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含駕駛)。
三、本局員工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其延長辦公時數加班,依本要點規定支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四、各組室員工加班,應親自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於工作完成後上線選擇加班請領時數或補休時數,循程序陳核後即不得重行更改加班請領時數或補休時數。
五、免刷到(退)人員應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刷到(退);假日(例假日)或局外加班人員未能刷到(退)者,須於實際加班時,準備簽到簿由加班人員簽到退(附件一),簽到退簿應經單位主管簽章確認,於加班後之次一工作日送人事室登錄加班起迄時間。
六、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一般加班:
1.每人申請加班及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3)每月以不得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2.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確實填載加班時數及具體加班事由(不得僅以趕辦業務為由,要求加班),經單位主管核准(一級單位主管由一層核准)後,始得加班;惟因應緊急狀況,並經單位主管(一級單位主管由一層核准)事後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專案加班:
1.為推動業務需要、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延長辦公時數者。
2.每人申請專案加班及支給專案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專案加班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專案加班時數,連同一般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2)專案加班時數超過上述(1)之時數者,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並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同意或備查之時數支給加班費。
3.除因應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專簽併附「專案加班申請單」(附件二)註明專案加班事由、加班人員姓名、起迄日期及時間,陳核一層核准或核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同意或備查。
(三)上午及中午休息時間之加班,非經專案簽准不得自行加班。
(四)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如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員工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預算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七、技工、工友(含駕駛)遇特殊狀況需延長工時者,比照職員一般加班上限二十小時;專案加班經簽奉一層核准後始得報領加班費或補休假,但不得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八、各單位主管應確實妥適規劃工作,檢討經常或長期加班人員工作業務負荷,作適當調整,力求勞逸平均,減少非必要之加班,並注意人員上班時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加班趕辦。本局技工、工友(含駕駛)得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儘量避免加班,加強職員自我服務,並由秘書室從嚴管制。
九、本局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人員准依規定報支加班費,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規定補休假或酌予獎勵。
十、各組室員工申請加班,務必力求確實,組室主管須負查核之責不宜浮濫,如有虛報,經查明或經檢舉確有不實情事,應依法懲處當事人。
十一、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並本撙節原則覈實支應。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