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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聘用及約僱人員進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112.04.20 |
發布字號: |
中人字第1120008596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聘用及約僱人員進用管理要點 |
內容: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進用程序、敘薪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局編制內聘用及約僱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
(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法令規定進用之職務代理人。
三、聘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之進用,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公開甄選:
(一)進用人員職稱、所需資格條件、月支報酬等資料,刊登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公告至少3日。
(二)由用人單位主管及局長指定之相關人員,組成甄選小組進行面試及評分。
(三)前款甄選結果應提本局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簽陳局長圈定錄取人員;職務代理人得免經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前項甄選程序,由用人單位簽陳局長核准後移送人事室辦理契約訂立事宜:
(一)本局現職聘用職務代理人擬改聘為其他職缺聘用職務代理人。
(二)本局現職約僱職務代理人擬改僱為其他職缺約僱職務代理人。
四、聘僱人員之月支薪酬,依其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前項初聘人員經用人單位認定符合下列要件者,得自到職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權責機關佐證資料申請提敘,經人事室提本局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後提敘薪點,並自到職日生效,逾一個月提出申請者,自奉准日生效:
(一)曾任政府機關(學校)之職員、聘用、約僱等專任職務(不含職務代理人),且其工作內容與現職業務性質相當者。
(二)原任職務敘定之職等(等別)及薪級(薪點),與現任之聘用或約僱職務所敘等別及薪點相同或較高,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扣除進用所需具備資格條件之服務年資後,尚有剩餘年資一年以上者。符合前項規定辦理提敘薪點,得按年提敘一級,至多提敘三級為限,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五、職務代理人依其擬代理之職務辦理約僱或聘用,其月支薪酬如下:
(一)書記及約僱三等人員:以約僱三等二二0薪點支薪。
(二)辦事員、技佐、助理員、科員、技士及約僱五等人員:以約僱五等二八0薪點支薪。
(三)其他薦任非主管職務及聘用人員:以聘用六等二八0薪點支薪。
六、聘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契約:
(一)聘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迴避任用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不得聘用之規定;約僱人員違反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二)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曠職累積達十日。
(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或所指派之工作,顯然不能勝任。
(四)所擔任之計畫或工作因法定原因(如:業務減縮、經費裁減、計畫終止、職務被代理人提前復職等)消失。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聘僱契約所定之義務,情節重大。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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