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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築基地設置儲能設備審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2.04.25
發布字號: 中建字第1120008993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築基地設置儲能設備審議基準
容: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科學園區整體優質環境,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輔導園區事業及研究機構配合政府能源政策設置室外儲能設備,依各園區所屬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原則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於本局所轄各園區之建築基地。

三、本基準所稱之申請人如下:
(一)本局。
(二)已向本局承租土地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或育成中心。

四、本局受理各園區事業或研究機構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儲能設備案件進行景觀及建築許可預審時,得成立委員會進行審議作業。

五、申請人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儲能設備,應優先設置於非退縮地內(退縮地係指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建築之範圍);整體建築配置已完工之建築基地,若經檢視確實已無其他適當位置或因基地條件限制無法符合退縮規定,方可申請設置於退縮地,且應以設置在較隱密或對基地外部影響較小之側為原則。

六、申請人申請於建築基地內退縮地設置儲能設備前,須先進行地下管線調查,若設置處下方有公共管線通過即不得設置,應另擇適當位置。

七、申請人申請於建築基地內退縮地設置儲能設備面積(以儲能設備及基座外圍最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得超過法定綠化面積百分之十,並須補足法定綠化面積,且儲能設備周邊應予以適當遮蔽或美化。

八、申請人申請於建築基地內退縮地設置儲能設備及基座最外側以自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為原則,倘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退縮達三公尺以上,仍需符合所在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電力箱最小退縮距離規定;若所在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未規定電力箱最小退縮距離,則依審議結果設置之。

九、儲能設備基座設置若涉及建造行為,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領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