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年5月23日科會科字第1120029834A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長期科技發展需要,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培育在校優秀博士生(以下簡稱學員)國際研究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本國設有博士班,並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有博士班新生招生名額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學員資格:
(一)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條件,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1.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
2.現正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博士班且在學一年以上者。
3.獲申請機構推薦出國研究,且可於畢業前完成國外研究者。
(二)曾領取本要點補助公費者,不得申請。
四、研究機構:具有指導學員研究之能力之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不包含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之機構。
五、補助期限:
(一)本會核定之補助期限以月計之,以七個月至十二個月為限。學員不得申請分段或展延補助期限。但學員懷孕得申請分段執行或保留受補助資格。
(二)補助起始日以申請機構與學員簽約後之抵達研究機構報到日起算,簽約前之國外研究期間不得納入補助期限。
(三)補助截止日以補助期滿返抵國內之入境日期為準;若研究期滿未立即返國者,補助截止日由補助起始日與本會核定補助期限推算。
六、補助公費:
(一)本項補助為部分補助性質,以一年補助新臺幣九十萬元為計算標準。應領補助公費計算方式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乘以國外研究日數(補助起始日至補助截止日之累計日數扣除請假返國總日數)除以三百六十五日。
(二)補助期間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且返國期間不得支領補助公費;國外研究總日數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已達一百八十日而未滿約定之期間者,按日數比例返還溢領之補助公費。請假返國總日數逾三十日或國外研究日數未達一百八十日者,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1.因不可抗力事由。
2.因特殊事由並事先經本會同意。
(三)學員懷孕,得提出證明文件依下述方式辦理,且國外研究須於取得博士學位前完成:
1.國外研究期間懷孕:得提前返國,並於博士學程內,經國外指導教授同意下,在原核定總補助期限內,得申請分段執行。惟學員再次前往報到日期至遲仍需為原合約所載預訂前往日期之二年內,且各分段期間總計仍以原核定補助期限為限。
2.出國前懷孕:若經核定之國外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保留受補助資格二年;如未取得同意,不得申請保留,但可於博士學程內再次提出申請。其已領取補助公費者,申請資格保留前須先行繳還。
3.學員應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分段/保留補助資格執行計畫申請表」變更申請,經本會同意後於期限內再次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報到繼續執行研究。
(四)學員於補助期間,對於我國政府所資助之其他赴國外研修公費、國外研修獎助學金或出席國際會議相關費用,不得再重複支領。
申請機構應督導學員詳實揭露補助期間其他機構資助之相關資訊(含國外、大陸地區及港澳),並應配合本會執行業務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如未依規定辦理,本會得追回該國外研究計畫補助公費。
七、申請程序:
(一)學員:
依本會規定期限,以每年辦理一次。期間以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止為原則,並開放網站線上申請。申請機構得自行訂定申請截止時間,學員應於申請機構訂定之截止時間前,於本會網站線上作業系統完成註冊,並登錄及上傳下列申請文件:
1.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依申請當年度之規定繳交。
2.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接受前往研究之同意函,信函出具人須簽名。
3.所長或博士指導教授出具之資格證明。
4.所長或博士指導教授出具之推薦函(由學員通知推薦人於系統繳送)。
5.大學、碩士及博士學程歷年成績單。
6.國外研究計畫書(本計畫書須為 A4
紙二十頁以內,檔案在 5MB以內,限以中、英文撰寫),內容須包含:
(1)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2)個人近五年內參與研究或工作之經驗及成果(請列舉具體事實,如研究成果、個人傑出表現、受表揚及獲獎紀錄等。若此期間曾生產者,得依每一出生數再延長二年,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擬進行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
(4)擬前往研究機構(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構想之相關性。
(5)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工作之關係。
7.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至少一篇,本項文件需為 A4
紙四十頁內,檔案在 10MB 以內)。
8.上述申請文件需以 PDF
格式檔案線上上傳;若單項資料超過一頁,請合併掃瞄影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二)申請機構:利用本會網站提供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管理作業系統,審核學員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所送申請文件是否齊備,並於本會開放網站線上申請期間將當年度推薦之申請案件傳送本會;另備函檢附申請名冊依本會規定之期限送達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八、審查原則:
(一)以學員過去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研究主題、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等為評審基準,委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審查申請資料。
(二)書面審查之評分項目如下:
1.學員之學業成績、訓練背景、個人傑出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占 35%)。
2.學員之外語能力及研究機構(含指導教授)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占 20%)。
3.研究計畫(含主題、結構與文字、架構及方法、問題分析等)完整性與可行性。(占 30%)。
4.研究計畫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占 15%)。
九、核定公告及出國報到:預定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告核定結果,必要時,得依實際審核時間延長之;學員須於公告錄取日次年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限內完成與申請機構簽約並抵達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十、返國服務義務:學員補助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具正當理由需延後返國者,須經申請機構同意。申請機構得自行訂定返國服務義務。
十一、核定通過後申請機構及學員應辦事項:
(一)簽約與申領補助公費:
1.學員與申請機構應於第九點規定之期限內依本會所訂「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目」完成簽約。
2.申請機構應於學員預定出國日往前推算二個月,備函檢附下列資料,送本會申領補助公費:
(1)申請機構依據本會核定之補助金額出具領款收據。
(2)研究機構所出具之供辦理簽證之文件影本。
(3)簽訂完妥之合約書影本。
(4)本會核定公函及清冊影本。
(二)線上報到:申請機構應督導學員於抵達研究機構三十日內,依照「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學員應注意事項」規定,於線上作業系統辦理「抵達研究機構報到」,並上傳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最近一年內入出境日期戳記頁,以及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出具之抵達該機構日期之證明文件。應領補助公費以完成簽約行政程序後,抵達證明文件中載明之報到日起算。
(三)請假返國:補助期間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四)結案:
1.研究報告繳交:學員應於研究期滿一個月內於線上作業系統繳交研究報告,報告繳交後始得辦理經費結報。
2.經費結報:
(1)學員須於補助期滿一個月內於線上作業系統登錄研究期滿日期、確認研究期間,並列印「補助公費結算表」簽章後,併同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補助期間蓋有我國入出境日期戳記頁之影本,戳記若有缺漏或模糊不可辨識者,須上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補助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送申請機構辦理結報。
(2)申請機構最遲須於學員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附補助公費結算表、本會核撥經費之公函影本、本會核定公函及清冊影本,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及餘款繳回,如需繳回餘款者,應檢附匯款文件影本。
十二、研究計畫變更:
(一)變更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若有正當理由必須提出變更者,以一次為限,且仍須依本要點第九點之規定於期限內前往研究機構報到。變更申請須由學員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變更理由說明、申請機構同意函、變更後之研究計畫書及研究機構同意前往研究之證明文件,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始得變更,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二)變更研究主題:由申請機構審理。學員須事先提出具體說明經國內指導教授或所長同意。
(三)提前返國:由申請機構審理。學員於國外研究期間達一百八十日者(不包括請假日數),始得提前返國,返國後檢附國外指導教授或國內指導教授或所長同意提前返國之信函,依規定結算應領公費。
(四)延後返國:由申請機構審理。學員補助期滿因故無法立即返國者,須徵得申請機構同意,惟學員仍應於補助期滿一個月內辦理結案。
十三、應注意事項:
(一)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喪失原有學員資格,並應返還已領取之補助公費:
1.所附資料(含相關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或不符合規定。
2.本會要求申請機構提供申請文件正本驗核時,學員未配合辦理。
3.未經本會同意逕自變更研究國家、研究機構或未經申請機構同意任意變更研究主題。
4.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入監執行或遭遣送回國。
5.於領取本公費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
(二)學員出國研究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執行、處理中者,停止其受獎資格,已領取補助公費者,應返還已領公費,學員須於原核定之出國期限內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本會申請恢復資格,逾期喪失錄取資格。
(三)學員國外研究期間是否辦理休學,依申請機構之規定。
(四)學員於領受補助公費期間所涉與其他機構之權利義務需自行負責(如兵役或服務義務等)。
(五)申請機構應負責督導學員自申請至結案期間所涉及之權利義務,本要點未盡事宜,申請機構得自訂管理規則,遇有學員違反規定者,申請機構應負責補助公費之追償與繳回本會。
十四、本會與國外政府或科研補助機構簽訂之科技合作協議所補助執行之博士生赴國外研究計畫,對於本會核定之補助期限已訂有特別規定,或對於學員資格有較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五、本補助案年度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會得依審議結果調減補助經費,並按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