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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南部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南部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
發布日期: |
112.10.17 |
發布字號: |
南環字第1120029986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南部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內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南部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就業歧視行為之認定或消除歧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建議事項。
(二)受僱於本園區各公司、廠、行號等事業單位員工遭受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案件之協商與調解事項。
(三)關於促進就業平等、性別平等工作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提供本園區各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有關就業歧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諮商服務。
(五)就業歧視問題、性別平等工作現況資料之調查及蒐集。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餘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40%,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ㄧ以上。
(一)臺南市及高雄市勞工團體(含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代表三人。
(二)臺南市及高雄市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本園區廠商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二人。
(五)本局代表一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因故致任期屆滿未及重行派(聘)之時,委員續任至下屆就任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作業;工作人員一至二人,協助執行業務,由本局環安組派員兼任。
五、本會受理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案件,交由本局環安組視個案事實狀況,依下列方式擇一進行處理:
(一)本局環安組於二十日內派員進行調查,調查完畢後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召開審議會議。
(二)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至本局進行調解。
前項第一款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環安組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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