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3
年 1 月 19 日科會文字第1130005355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之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候選人於博士論文寫作階段,專注於博士論文之撰寫,並提升其博士論文品質與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1.就讀於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學校院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研究所之全職博士生,於申請截止日前已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並由就讀系所出具證明者。
2.申請人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學業成績優良者。
3.申請人之博士論文研究主題屬於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相關範疇。
(二)指導教授應符合申請人就讀學校及系所有關指導教授資格規定,且願意指導博士生從事研究工作者。
三、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申請人就讀之學校)及申請人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及指導教授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博士論文計畫書。
3.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4.申請人個人資料表以及五年內已出版最具代表性之學術著作至多三篇。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申請人就讀系所出具已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6.博士班歷年成績單。
7.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截止日後二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以利審查。
8.研究計畫中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檢附已送人類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後二個月內補齊,以利審查。
9.研究計畫涉及臨床試驗者,應進行性別分析,並增填性別分析檢核表。所稱臨床試驗,指以人體為研究對象的科學研究,以發現或驗證各種預防、治療及診斷之藥品、設備、處方或療程之效果及價值。
(二)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及所送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五、審查程序
(一)審查方式:
由本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初審及複審,並決定獎勵之人數及獲獎人名單。
(二)審查作業期間:
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五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六、獎勵方式
(一)獲獎人以獎勵一次為限。
(二)由本會頒發獲獎人每月新臺幣四萬元獎勵金,獎勵期間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切結書之簽署及獎勵金撥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七、獲獎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獲獎人於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取本獎勵金,已領取者,應按重複領取其他獎、補助或薪給期間比例繳回本會:
1.支領計畫項下兼任助理、兼課或其他兼職之工作酬金、研究津貼,每月超過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2.支領本會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之公費。
3.支領教育部、外交部、經濟部或本會之臺灣獎學金。
4.支領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之補助。
5.按月支領之專職工作酬金。
6.支領其他我國政府所設立之博士生獎學金或我國政府所資助博士生赴國外研修之公費、獎助學金或相關費用。
(二)獲獎人取得博士學位後,應於三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博士學位證書及博士論文電子檔,研究計畫涉及臨床試驗且進行性別分析者,應一併繳交性別分析報告,說明性別分析之結果。
(三)前款博士論文繳交後應立即公開;但涉及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獎勵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惟情形特殊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其延後公開博士論文者,應繳交可立即公開之精簡報告。延後公開期限期滿後,博士論文將自動公開。
(四)獎勵期間結束後三年內未繳交第二款資料者,應繳回本獎勵金。
若有特殊情形無法於前述期限繳交第二款資料者,應於期限內來文檢附相關文件辦理延期,延長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未繳交第二款資料且未繳回本獎勵金者,本會將不再受理其各項獎補助案件之申請。
八、博士論文之撰寫,於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