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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新竹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113.02.07 |
發布字號: |
竹環字第113000532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新竹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保障轄區
內就業機會及工作權之性別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
行為,並促進職場性別實質平等,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性別平
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新竹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平等工
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新竹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之
調查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園區就業歧視問題、性別平等工作現況之調查。
(五)其他促進就業平等、性別平等工作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定主管勞工業務
主管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 (聘) 之,委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
(一)本局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
職者,得隨時改派 (聘) ;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
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
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
席會議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本會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性別平等工作及促進就業相關
資料或研究相關議題。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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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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