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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3.02.27
發布字號: 科會人字第113001354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要點
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227日科會人字第1130013547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關依法任用、派用、聘任、聘用、約僱之現職人員。

三、於本會或所屬機關服務滿一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

()具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三點各款事蹟之一。

()具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各目事蹟之一。

()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考成或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

()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曾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受調查或成案,以及曾因駕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處罰等情形者。

四、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遴薦單位)於規定期限內,就所屬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客觀、公正及寧缺勿濫原則,遴薦一人,並填列遴薦表,送本會人事處彙辦。

五、遴薦單位所遴薦之人選,提報本會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小組(以下簡稱選拔小組)評審後,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選拔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主管(或副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等組成,並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選拔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六、本會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二人,本會及所屬機關各一人,並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本會表揚之優秀人員,每年本會為遴薦單位遴薦總人數三分之一(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所屬機關合計至多二人;並均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或優秀人員者為優先。

七、經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由主任委員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

   經獲選為本會優秀人員者,由主任委員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獎勵。

   同一年度獲選為行政院及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八、遴薦單位對所遴薦人員,在本會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書面通知本會;如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推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優秀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九、經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如有意願被推薦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得提請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選拔小組評審後,簽請主任委員推薦之。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