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南海科學研究合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 
                    發布日期: | 
	
                    113.06.26 | 
            
	| 
                    發布字號: | 
	
                    科會自字第1130042000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法規名稱: | 
	
                    南海科學研究合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 
                    內容: | 
	
                    
                        
                        
南海科學研究合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113年6月26日科會自字第1130042000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國家南海政策,加速推動南海國際科學研究,並協調整合各部會南海科研成果,特設置南海科學研究合作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南海科學研究之規劃與執行。 
(二)彙整與分享南海科學研究與調查之成果。 
(三)推動南海科學研究成果宣導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召集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並邀集下列機關指派之副首長兼任委員: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經濟部。 
(五)交通部。 
(六)農業部。 
(七)環境部。 
(八)國家發展委員會。 
(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十)大陸委員會。 
(十一)海洋委員會。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集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出列席。 
六、本小組於處理相關業務時,得依不同議題及業務性質成立工作分組,並指定主管單位負責配合辦理。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 
八、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兼辦之。 
九、本小組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