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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3.11.28
發布字號: 中人字第113002680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容: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員工執行職務之安全,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三條,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之公務人員及第一百零二條準用之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三、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職場霸凌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訴。
    但涉及霸凌者如為機關首長,應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訴。
    承攬廠商之工作人員於本局之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與本局業務有關時,如遭受本局員工職場霸凌,得向本局提起申訴,並由本局與其雇主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雇主。
四、本局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04-25658588 轉6601) 、傳真(04-25658833)、電子信箱(divisionp@ctsp.gov.tw)等多元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職場霸凌申訴依本局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附件一)辦理。
    本局得妥善利用各種集會或訓練課程,宣達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並妥適運用EAP 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積極預防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
五、本局設置職場霸凌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小組)負責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申訴處理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局長指定單位主管或職員派兼之,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前項委員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告書及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交通費或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申訴處理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局人事室辦理。
六、職場霸凌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幕僚作業單位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附件二)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所、聯絡電話、申訴之年月日;委任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附件三)。
(二)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文件。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申訴處理小組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附件四)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為申訴。
    申訴職場霸凌事件,應於事件發生一年內提出,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七、申訴案件處理程序:
(一)單位主管或人事主管接獲申訴案件應主動通報機關首長,必要時聯繫家屬及相關協處單位。如發生重大人身安全侵害,應通報警察或消防單位為緊急處置,並聯繫家屬,安排法律諮詢,引介社福單位,提供員工協助等關懷措施。
(二)申訴案件接獲後,人事室應即簽報召集人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三)確認受理或有第八點第二項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四)專案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五)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附件五),提申訴處理小組審議。
(六)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七)申訴處理小組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得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經證明有誣告之事實者,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建議。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八)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相關單位依規定執行。
(九)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作成書面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如案件須補正,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十) 當事人不服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八、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符規定,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二)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受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四)除有新事證外,對已處理結案或已撤回之同一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五)非屬職場霸凌範圍案件。
    前項第五款之申訴案件,屬案情複雜或事實未臻明確者,應經專案小組調查後確認。
九、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原則如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三)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四)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五)對於在事件申訴、調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十、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參與處理、調查或審議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小組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訴處理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審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訴處理小組命其迴避。
十一、本局對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案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二、本局約僱人員、工友、技工(含駕駛)之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之處理,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三、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