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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工程獎金支給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12.16 |
發布字號: |
科會產字第1130085823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工程獎金支給要點 |
內容: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工程獎金支給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12月16日科會產字第1130085823號函訂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本會)
為鼓勵所屬各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管理局)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發展工程技術及加強績效管理,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獎金支給表,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工程獎金支給對象、經費來源、提撥上限、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等均依工程獎金支給表及其補充規定辦理。
三、管理局每年提撥之工程獎金,應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下列獎金:
(一)單位績效獎金:
1.工程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發給單位績效獎金。
2.單位績效獎金總額之百分之九十發給直接從事工程單位;單位績效獎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發給間接輔助工程單位。
(二)個人績效獎金:
1.工程獎金額度之百分之十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2.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績效獎金餘額得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四、管理局應設工程績效評核小組(下稱評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或指定副局長或主任秘書擔任,人事、政風、主計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指派,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管理局訂定之年度工程獎金之提撥額度、單位績效獎金之評核項目、績效評核標準、核績效獎金之額度。
(二)審定個人績效獎金評估基準發給之額度。
(三)評核每年工程獎金之單位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核發之相關事宜。
評核小組幕僚工作由管理局人事室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幕僚工作,並得邀請管理局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五、評核小組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六、工程獎金之年度提撥額度、單位績效之評核項目、績效評核標準、獎金發給之額度及個人工作績效評估基準、發給之額度等事項,由各管理局經評核小組審定後,簽奉管理局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七、單位績效獎金之分配發給,應衡酌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發給,不得平均分配;由單位主管執行單位績效獎金分配,送請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發給。
個人績效獎金,依評核小組評核結果,由獲個人績效獎金人員所屬單位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發給。
八、年度中到(離)職人員之工程獎金,應按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九、工程獎金支給人員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單位或個人績效獎金,已領取者得予追回:
(一)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記一大過。
(二)年終考績列丙等。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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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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