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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設及擴建科學園區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1.02
發布字號: 科會產字第1140000552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設及擴建科學園區作業要點
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設及擴建科學園區作業要點

11412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1140000552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新設及擴建科學園區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新設園區:指基地未與經行政院核定之科學園區所屬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相連者。

()擴建園區:指基地與經行政院核定之科學園區所屬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相連者。

()都市型園區:指基地具備都市地區之生活與公共服務機能,並有利與學研機構產學合作交流之科學園區基地者。

三、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得依園區業務推動需要,擬訂新設、擴建或都市型園區基地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公告徵求意見三十日後,報本會審議。

四、本會應召開科學園區發展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審議可行性評估報告書,並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
諮詢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除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副首長各一人及科學園區公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並得視個案性質邀請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代表三人至七人組成之。

五、為符合國家經濟及地區發展總體目標,新設、擴建及都市型園區基地之審議,應考量下列評估準則及衡量指標:

()環境條件面:

1.區位環境:

1)面積規模與使用性。

2)水資源及電力供給條件。

3)與上位計畫指導契合性。

2.自然環境:

1)地形及地貌條件。

2)可能環境災害。

3.限制環境:

1)環境敏感區位之避免。

2)空氣污染源之避免。

3)文化遺址及資源之避免。

4)環境涵容能力限制。

()開發潛力面:

1.交通環境:

1)與核心園區近便性。

2)聯外交通近便性。

3)國際運輸近便性。

2.產業環境:

1)既有產業發展基礎。

2)形成科技產業聚落潛能。

3)開發便利性。

3.研發及人力環境:

1)學術科研機構。

2)人力資源供應。

4.生活環境:

1)都市機能。

2)教育設施。

3)醫療設施。

4)文化休閒設施。

()開發執行面:

1.開發配套:

1)鄰近居民關心項目。

2)水電設施配合性。

3)環保生態規劃配合。

4)周邊地區整體發展配合。

2.財務負擔:

1)土地取得及開發成本。

2)開發方式及政府出資金額。

3.執行能力:

1)招商計畫。

2)土地取得難易度。

3)行政配合與承諾。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衡量指標,不適用於都市型園區基地。

六、經諮詢會審議之基地,由科管局依諮詢會審議通過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提出籌設或擴建計畫書,送園區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本會報請行政院核定。

七、本要點相關評選指標、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應具內容等細部事項與其他未盡事宜,應依本會科學園區新設及擴建園區作業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