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作業要點
114年4月22日科會綜字第1140025375號函修正
一、(訂定目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術水準,促進學術交流,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在國內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資格)
申請機構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以推展學術研究及促進教育發展為宗旨及任務,依人民團體法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五年以上之全國性學術團體。
(二)定期辦理理監事改選,且其理監事成員中現任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占五分之三以上。
(三)近五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學術性期刊。
(四)近三年內曾主辦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三、(計畫主持人資格)
計畫主持人資格應為申請機構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期刊總編輯。
四、(補助類別)
補助學術推廣業務類別如下:
(一)出版學術期刊。
(二)辦理學術推廣活動:含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五、(經費補助項目)
計畫主持人得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業務經費:
(一)學術期刊出版經費:含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二)學術推廣活動費:含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學術網站建置維護費用及國外學者專家來臺費用、無障礙措施或托兒服務經費。
本會得參酌申請機構自籌經費、其他單位補助金額、實際需求及本會年度預算等核定補助金額。
六、(申請期間)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間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計畫執行期間為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至三年。
申請機構每年度限申請一件計畫;獲核定多年期計畫之申請機構,執行年度與公告徵求執行年度相同者,不得再向本會提出申請。
七、(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辦方式,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線上傳送,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資料:
1.計畫申請書。
2.申請學術期刊補助者,應加附以下資料:
(1)國內學術性期刊評量參考標準表:科技類(甲表)或人文社會科學及科學教育類(乙表)。
(2)最近二年每期出版刊物。
(3)期刊被國內外重要學術資料庫收錄之資料。
(4)期刊與上年度比較之具體進步情形。
(5)期刊評審制度與出版說明:
a.每期實際出刊紀錄。
b.論文審查制度流程。
c.論文審查意見(以不具名方式選送至少十份)。
d.編輯委員會之組織成員及其專長。
e.近五年退稿率情形。
f.年度總篇數及總頁數。
g.期刊推廣與訂(贈)閱情形。
h.發行量與發行對象。
(6)與發行該刊物相關之最近一年度經費結算書。
(7)預計申請補助年度預算說明書(含經費困難情形說明),細目須包含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等。
(二)證明文件:
1.立案證書影本。
2.組織章程及理監事名冊影本。
3.計畫主持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4.最近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影本。
5.最近一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影本。
6.近五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四次科技類或二次人文社會科學及科學教育類以上學術性期刊之資料(依期刊編目條列說明)。
7.近三年內曾主辦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之資料。
八、(審查作業)
審查方式、重點及作業期間如下:
(一)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1.初審:為相關領域之專家書面審查。
2.複審:專家共同會審。必要時,得請申請機構至本會報告或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實地訪視。
(二)審查重點:
1.申請機構設立宗旨及任務。
2.學術期刊之品質、聲譽及學術影響力。
3.近三年辦理學術活動績效。
4.學術推廣活動之主題是否配合本會學門規劃。
5.曾獲政府機構委辦補助情形或自籌經費能力。
(三)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簽約)
本計畫補助之簽約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計畫主持人變更)
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變更,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計畫執行結束前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函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十一、(多年期計畫)
多年期計畫申請、核定及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多年期計畫提出申請者,應分年填列辦理內容及需求經費。
(二)多年期計畫以分年核定核給,並依實際審查結果核定補助期程。
(三)經核定之多年期計畫,應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如未依規定繳交報告或執行成效未如預期且計畫主持人未盡力改善時,本會得調減次年度經費或終止執行該計畫。
十二、(經費撥付)
經審定同意補助者,本會就補助項目、金額及結報程序通知申請機構,補助經費撥付方式由申請機構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辦理:
(一)結案時歸墊: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並於計畫執行每半年或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款項歸墊。
(二)先請撥後結報:
1.申請機構於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函後,依期限檢附領款收據向本會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經費,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款項歸墊。
2.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
十三、(經費結報)
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一)經費結報應檢具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結報手續:
1.支用單據:經費支用單據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附經費核定清單,本會於審核後,將支用單據檢還申請機構。
2.計畫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二份。
3.領款收據一份。
(二)申請機構辦理全程結報歸墊前,應先完成報告繳交相關事宜,未完成者不予撥付經費。
(三)申請機構對計畫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減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報告繳交)
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全程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成果報告(含辦理情形、績效評估、遭遇困難問題及未來政策或計畫相關建議)。
前項報告內容,應供立即公開查詢。
十五、(未依補助經費用途支用之處理)
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支。申請機構如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按情節輕重請求償還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得於一定期間(必要時得無限期)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之所有補助案。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一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二)申請機構得自行在本會核定經費項目下之額度內調配使用,惟須依政府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三)辦理學術推廣活動邀請專家學者,不得再申請本會其他同性質計畫之補助。
(四)申請之活動凡經本會補助者,須於會場與印刷品(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中揭示、載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或
Sponsored by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字樣。
(五)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報告及辦理經費結報,或未能配合本要點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該計畫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或停止次年度補助。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