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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9 18:38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5.06
發布字號: 科會產字第1140029009A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作業規範
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作業規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456日科會產字第1140029009A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大專校院與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從事人才培育工作,促進產學合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會,執行機關為各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各管理局)。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其申請之學年度未獲政府其他人才培育補助方案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五、補助選課對象:以大學三、四年級、研究生(含碩、博士生)、五專之四、五年級、二專之一、二年級、二技之一、二年級、四技之三、四年級以上學生。

六、執行期程:以獲核定補助計畫之期程為計畫執行期程。

七、補助計畫應具備內容如下:

(一)計畫規劃以提升學生專業品質、精進實務技能,進而能直接為業界所用為規劃目標。

(二)以業界人才需求與補助對象供給之知行差距作為計畫加強重點。

(三)計畫規劃範圍以科學園區產業及未來前瞻性產業內相關技術為原則,每一補助申請案須與一家以上園區事業合作規劃授課內容。

(四)補助申請案類別為模組課程計畫(需至少涵蓋二門學分課程及企業實習),或為企業實習計畫。上述企業實習,至少二百四十小時實習時數。

(五)企業實習須至少與一家以上園區事業合作。

(六)補助申請案除校內師資之外,必須包括業界師資之引進、企業實習規劃。

八、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本計畫得邀請國內各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本計畫領域課程之前瞻規劃、諮詢與指導。

九、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補助對象應依規定之計畫書格式研提計畫書,於規定時限內送交各管理局指定窗口安排審查作業。

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會議:各管理局為辦理補助案申請書之審查作業,依案件領域別,遴選各領域別專長之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

(二)審查方式:審查委員依計畫書審查項目及權重,依名次、領域排序。

(三)審查期程:自申請案截止收件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十一、經費撥款及結報程序:

(一)撥款程序:各管理局於簽約完成後,依契約書規定撥付各期款項予補助對象。

(二)結報方式:

1.補助對象應依據契約書與本計畫經費結報手冊規範,檢具下列文件與相關資料,辦理經費結報事宜:

(1)私立大專校院:應檢具收支報告表及補助款支用單據正本。

(2)公立大專校院:應檢具收支報告表及支用明細表。

2.各管理局於審核後將檢還補助款之支用單據,請獲補 助對象依相關規定妥善保存管理支用單據,各管理局 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 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各管理局應依 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相關補助計畫一年至五年。

(三)補助對象,經費有結餘者,應予繳回。

十二、補助額度及項目:

(一)每一補助申請案如為模組課程計畫,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如為企業實習計畫,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每一補助申請案須編列補助對象配合款,其配合款至少為「申請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十(配合款係指補助對象自有款項或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可量化資源)。

(三)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1.人事費用:

(1)主持人費: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協同主持人費合計每月不逾新臺幣五千元。

(2)兼任助理: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編列。

2.其他費用:補助計畫申請案得編列項目與經費之上限,參照本計畫「經費結報手冊」辦理。

十三、督導及考核:

(一)各管理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採預告或不預告方式赴獲補助對象或實習場所查核學生上課、教師授課情形、企業實習狀況、經費使用狀況、執行過程等。

(二)各管理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獲補助對象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對象系(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各管理局得就本計畫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負責推動計畫之各項行政、審查、期中訪視、成果驗收、經費控管,以及建立與獲補助對象溝通並收受案件之平臺。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