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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臺南園區第一座立體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營建組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營建組
發布日期: 114.05.28
發布字號: 南營字第1140018815A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臺南園區第一座立體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
容: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南園區第一座立體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依停車場法第二十六條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公有停車場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停車場之種類及停車數:小型車三百六十一輛(含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八格、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停車位八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八格),機車七十六輛(含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二格、綠能優先停車位二格),車輛使用者應按其車類停放,本局得依現場實際需求調整各車種停車格數。
三、本停車場營業時間:全天二十四小時開放。
四、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一般停車位:
1.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前十二小時免費,超過十二小時起,每小時收費二十元(以半小時十元計算),入場二十四小時上限為二百四十元(超過二十四小時以每小時二十元累計)。
2.機車:自車輛進入本停車場起,前十二小時免費,停車時數超過十二小時起,每次每日以十元計算。
3.如因辦理公益活動、現場施工、緊急搶修、公務需要或其他需要,經向本局取得同意使用停車格位者,免費。
(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1.充電費:充電以實際充電使用度數計算費用,充電每度收費十元(停車費另計)。
2.停車費:前十二小時免費,超過十二小時起,每小時收費二十元(以半小時十元計算),入場二十四小時上限為二百四十元(超過二十四小時以每小時二十元累計)。
3.一般車輛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暨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辦理,處以一千二百元罰鍰。
(三)收費方式:
1本停車場採車牌辨識系統方式收費。
2進出場程序:
(1)進場程序:車輛接近柵欄機時,系統偵測車牌號碼,無須取票,柵欄開啟進入停車場。
(2)出場程序:離場時請先至繳費機繳交停車費始可離場。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本停車場限高兩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本局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位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違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本局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移置費(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車輛使用者(或車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本局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另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故所生之損害,本局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三日以上未駛離,本局得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
(七)車輛使用者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禁由停車場汽、機車出入口進出取車。
六、基於本要點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七、本要點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