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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南部科學園區自建廠房轉租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管組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管組
發布日期: 114.08.14
發布字號: 南建字第114002889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容:
南部科學園區自建廠房轉租原則
一、  本原則係依本局與租地廠商(自建廠房出租廠商)間土地租賃契約書約定,租地廠商如擬將其所興建之建築物轉租予他人,應事先報經本局同意而研訂。
二、  租地廠商於轉租自建廠房前,應將承租廠商、面積、租金單價等雙方租約、轉租使用現況圖表資料,及建物使用執照、建物權狀或建物謄本影本(三者擇一),函報本局獲准後始得提供租用。
三、  承租廠商必須為核准入區設立並已繳交投資保證金或已完成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
四、  轉租不得影響租地廠商之原投資計畫。
五、  租地廠商與承租廠商簽訂之轉租契約若超過5年者,每5年應函報本局核准。
六、  轉租面積合計不得超過所有總樓地板面積50%。惟特殊情形得敘明理由並提送計畫,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  轉租用途應依原使用執照之使用類組使用,如涉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之情形應申請許可。
八、  轉租後之使用應符合工安相關規定,請檢附承租廠商工安相關資料,包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報備;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檢核情形等。
九、  污染排放總量以不超過土地環評總量之原則辦理,且租地廠商及承租廠商之污染防治計畫書須符合轉租案內容並送審通過。
十、  用水用電總量不得超過租地廠商之原有核准規劃;另用水請檢附原用水計畫書核准函,並提送轉租後之用水平衡圖送本局審查。
十一、租地廠商應具有其自建廠房之出租使用權利,無查封、假扣押或其他法律禁止之情事。但經執行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