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4.08.18 |
發布字號: |
科會科辦字第114006079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設置要點 |
內容: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科會科辦字第1140060791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國家科技發展政策、科技資源分配規劃、跨部會整合協調及籌辦重大科技會議,特設科技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受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本會主任委員)之指揮督導。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國家中長程科技發展政策。
(二)整體科技資源統籌分配之規劃。
(三)整合協調跨部會重大政策方案。
(四)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
(五)科技發展趨勢蒐集與研析。
(六)科技決策支援與管理。
三、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副執行秘書一至二 人,襄助執行秘書。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得由本會人員、相關機關(構)人員借調、充任或兼任之。
四、本辦公室之編制職員,分二科辦事。
五、本辦公室依科技發展趨勢及國內產業需要,得分設四個至六個業務組推動業務,所需人員得由本會人員派充之;必要時,並得由各相關機關(構)人員借調、支援或兼任及依業務需要聘(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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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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