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轄人工智慧產業專區進駐及收益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4年9月3日科會前字第1140064632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理本會所轄之人工智慧產業專區(以下簡稱本專區)進駐及收益作業,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二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進駐空間:指本專區研究室、辦公室及相關活動空間。
(二)進駐單位:指經審查同意,獲准進駐之單位。
三、本會得委託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本專區進駐空間之出租、營運服務管理、設施與環境維護等事宜。
四、申請進駐資格:
(一)從事資安、人工智慧、半導體、無人載具、機器人、智慧服務、智慧交通、智慧健康等應用相關之科技研發或服務之依法登記公司、法人團體、研究機構、政府機關或其他經本會核可之單位。
(二)為提供本專區餐飲、零售及其他營運服務等生活機能服務事業。
前項第二款服務事業,其營運及進駐相關作業與收費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租金、保證金、水電費、管理費及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得參考附表三之一、三之二。
五、進駐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進駐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1.營運計畫書。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變更登記表影本;其他非公司組織者,繳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3.外國公司應繳交外國公司在臺合法登記文件影本。
(二)
第一款文件不符或有欠缺,管理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
六、進駐審查程序如下:
(一)
進駐審查作業由本會進行,審查完成後由管理單位通知申請進駐單位。
(二)
未通過前項審查者,六個月內不再受理其申請。仍提出者,本會得逕予駁回。
(三)
申請進駐單位應於第一款通知期限內完成簽約程序,將租賃契約(以下簡稱契約)用印簽章後送至管理單位,並依契約規定繳交保證金。逾期未完成者,本會得廢止其進駐同意。
(四)
進駐單位預定擴充其承租之進駐空間者,應就該部分提出申請,依第一款審查流程通過後,擴充部份併入原契約。
七、進駐單位權利、義務及進駐期間,規定如下:
(一)
進駐單位得申請進駐一至五年,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於獲准期間內適用附表一或附表二之優惠措施。
(二)
適用附表二且產品或服務已開發完成並銷售者,得備齊營運計畫書、其他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適用最長兩年免租金。本會受理申請後,將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
(三)
有續駐需求者,應於進駐期間屆滿三個月前,依第五點提出申請。進駐期間達兩年以上,於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駐者,得優先保留進駐空間。
(四)
無續駐意願者,應於進駐期間屆滿三個月前通知管理單位,並於期間屆滿前將原於進駐場所購置之設施及人員遷出本專區。逾期未遷出者,本會得逕行依法處理。
(五)
除經本會審查同意適用第二款優惠措施者外,進駐單位應依契約規定繳納租金、保證金、水電費及管理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
(六)
進駐單位應於每年度第十個月,繳交當年度效益報告至管理單位備查。管理單位並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七)
進駐單位應遵守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八、同意進駐之廢止,其事由及效果如下:
(一)
進駐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時,本會得廢止其進駐同意:
1.違反第七點規定。
2.未依其營運計畫營運。
3.積欠租金。
(二)
經廢止進駐同意者,本會得依約終止契約,並限期命其將原於進駐場所購置之設施及人員遷出本專區;逾期未遷出者,本會得逕行依法處理。
(三)
經廢止進駐同意者,本會於六個月內不再受理其進駐申請。
九、本專區內臺灣科技新創基地(TTA)南部據點進駐空間及進駐單位相關事宜,另訂其進駐須知,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