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管制本局加班費之支給,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局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
三、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其延長辦公時數加班,依本要點規定支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四、加班應親自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於工作完成後上線選擇加班請領時數或補休時數,循程序陳核後即不得重行更改加班請領時數或補休時數。
五、免刷到(退)人員應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刷到(退);假日(例假日)或局外加班人員未能刷到(退)者,須於實際加班時,準備簽到簿由加班人員簽到退(附件一),簽到退簿應經單位主管簽章確認,於加班後之次一工作日送人事室登錄加班起迄時間。
六、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一般加班:
1. 每人申請加班及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3)每月以不得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2.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確實填載加班時數及具體加班事由(不得僅以趕辦業務為由,要求加班),經單位主管核准(一級單位主管由一層核准)後,始得加班;惟因應緊急狀況,並經單位主管(一級單位主管由一層核准)事後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專案加班:
1.為推動業務需要、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延長辦公時數者。
2.每人申請專案加班及支給專案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專案加班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專案加班時數,連同一般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2)專案加班時數超過上述(1)之時數者,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並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同意或備查之時數支給加班費。
3.除因應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專簽併附「專案加班申請單」(附件二)註明專案加班事由、加班人員姓名、起迄日期及時間,陳核一層核准或核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同意或備查。
(三)上午及中午休息時間之加班,非經專案簽准不得自行加班。
(四)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如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經由當事人舉證後應計發加班費。但因預算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七、各單位主管應確實妥適規劃工作,檢討經常或長期加班人員工作業務負荷,作適當調整,力求勞逸平均,減少非必要之加班,並注意人員上班時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加班趕辦。
八、申請加班務必力求確實,組室主管須負查核之責不宜浮濫,如有虛報,經查明或經檢舉確有不實情事,應依法懲處當事人。
九、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並本撙節原則覈實支應。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