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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4.10.28
發布字號: 竹人字第1140034676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容: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建構本
  機關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
  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
  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機關公務人員身心
  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
     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
     關因素。
三、本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霸
  凌申訴案件,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其中本機關人
  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
  任委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防護委員會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本機關防護委員會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03-5781928)、傳真
  (03-5784458)、電子信箱(personnel@sipa.gov.tw)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
  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五、本機關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
  人)向本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行為人為本機關首長,應
  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訴(如附件一、二)。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
     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
     予受理。
  本機關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六、本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理者,應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機關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
     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將
  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處理,並簽陳
  局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七、本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學者
  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應自行迴
  避而不迴避者,本機關應命其迴避。於本機關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
  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
  程客觀公正。
八、本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
  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
  整職務之必要時,本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
  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
     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
     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調查
  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
  懲處。
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
     驗。
  (五)處理建議。
十一、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
    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
      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場霸
      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備查。
十二、本機關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副
    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機關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
      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
      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處理建議,
      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建議,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十三、本機關相關單位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適當
    場合或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
      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
      業機構。
十四、本機關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等
      作為。
十五、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機關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
    與下列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本機關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通技巧等。
  (二)主管人員,除參與一般人員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
        下:
        1.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理、危害預
          防等能力。
        2.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機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款教育訓練
        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3.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十六、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告書或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
      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