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 
                    發布日期: | 
	
                    114.10.28 | 
            
	| 
                    發布字號: | 
	
                    竹人字第1140034676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 
                    法規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 
                    內容: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建構本 
  機關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 
  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 
  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機關公務人員身心 
  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 
     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 
     關因素。 
三、本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霸 
  凌申訴案件,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其中本機關人 
  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 
  任委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防護委員會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本機關防護委員會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03-5781928)、傳真 
  (03-5784458)、電子信箱(personnel@sipa.gov.tw)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 
  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五、本機關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 
  人)向本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行為人為本機關首長,應 
  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訴(如附件一、二)。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 
     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 
     予受理。 
  本機關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六、本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理者,應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機關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 
     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將 
  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處理,並簽陳 
  局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七、本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學者 
  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應自行迴 
  避而不迴避者,本機關應命其迴避。於本機關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 
  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 
  程客觀公正。 
八、本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 
  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 
  整職務之必要時,本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 
  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 
     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 
     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調查 
  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 
  懲處。 
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 
     驗。 
  (五)處理建議。 
十一、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 
    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 
      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場霸 
      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備查。 
十二、本機關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副 
    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機關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 
      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 
      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處理建議, 
      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建議,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十三、本機關相關單位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適當 
    場合或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 
      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 
      業機構。 
十四、本機關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等 
      作為。 
十五、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機關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 
    與下列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本機關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通技巧等。 
  (二)主管人員,除參與一般人員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 
        下: 
        1.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理、危害預 
          防等能力。 
        2.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機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款教育訓練 
        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3.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十六、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告書或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 
      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 立法理由: | 
	
                    
                 |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