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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救災及復建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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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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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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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竹商字第1140037325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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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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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目的
為處理園區發生緊急天然災害、重大危安事件或有發生之虞時,透過各項
通報及應變措施,防止災害事件擴大,及加速復原重建工作之推動,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特成立救災及復
建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任務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掌握災情狀況、即時傳遞災情,
執行災害防救及復建,並即時協調聯繫,依本局通報體系進行通報。
(二)執行災情蒐集、評估、處理、維運與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支
援,必要時請求中央及地方政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三)查報彙整災情,並陳報上級機關,必要時提供新聞發佈。
(四)其他有關災害緊急應變事項及臨時交付任務。
四、編組方式及權責分工
(一)編組方式:
本中心由本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召集人),副局長擔任新聞官及資安長
(副召集人),政風室主任擔任安全官,主任秘書擔任聯絡官(執行秘書),
副執行秘書由災害主政單位主管擔任,幕僚單位由工商組擔任。
(二)權責分工:
本中心權責分工依災害現場指揮系統(Incident Command System,ICS)
進行分組,分為應變執行組、計畫參謀組、資源調度組及財務行政組
等四組(如附件一),並依任務性質由本局各相關組室主管擔任組長,
視災害狀況通知人員進駐本中心。
(三)本中心成員以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開設時機及進駐規定
(一)開設時機:
本中心之開設,由災害主政單位(如附件二)視災害狀況,適時以口頭
報告指揮官(召集人)召開會報。
(二)進駐規定:
災害達本局成立應變中心標準,由災害主政單位及幕僚單位確認進駐
單位名單,經請示局長後,由幕僚單位通知進駐。
(三)本中心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
狀況解除為止。
六、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原則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並得視災害狀況
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召集人)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方
式(含視訊開設)。
(二)本中心開設後,應即由幕僚單位通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
國科會)應變中心成立。
(三)本中心成立、決定持續運作、解除,均由災害主政單位以口頭報請指
揮官(召集人)決定後,由工商分組通知各任務編組組長;災害輪值由
本局二十四小時緊急通報專線值班人員擔任,負責訊息接獲及轉報各
災害主政單位實施應變處置。如屬重大災害,指揮官(召集人) 指示
相關分組輪值時,各分組主管應通知所屬人員進駐。
(四)災害發生時,各任務編組應立即瞭解相關災情,並掌握各該編組應變
處置情形,隨時向指揮官(召集人)報告處置狀況、並由指揮官(召集人)
指示安全官、新聞官及資安長(副召集人)定期發布訊息。
(五)本中心成立期間,各編組應接受指揮官(召集人)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由災害主政單位定期彙整回報災情狀況、應變作為及結報。由幕僚單
位通報國科會,並將相關紀錄陳核建檔。
(六)有關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本局各相關組室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各任務編組依本局「災害防救作業手冊」執行緊急應變措施。相關作業流
程及人員異動時,應立即將更新資料送幕僚單位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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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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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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