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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行政大樓附屬停車場管理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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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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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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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竹營字第1140040201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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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行政大樓附屬停車場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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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本局
行政大樓附屬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停車場開放停車計費時段為週一上午七時三十分至週五夜間十時,其餘
時段不予計費。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如下:
(一)計時型停車:
1.一般民眾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前半小時免費,其後每半小時收費十元,
繳費後十五分鐘內應離場,如逾十五分鐘以上未離場者,應再行繳費後
(每半小時十元),始得離場;如未能於繳費機完成繳費時,應請前往
本局一樓停車服務中心查驗進場時間後計時繳費離場,如無法查明入場
時間者,以入場十小時計費。
2.至本局洽辦公務、出席會議或參與活動之來賓,經本局同仁確認者,得
免予計費。
(二)年票型停車:
1.申辦對象:本局員工(含退休人員)、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常駐本局之
記者、本局業務委外契約人員、本局活動中心與科技生活館承租單位人
員、其他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
2.費率:
(1)本局員工(含退休人員)、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常駐本局之記者,費
率為一千二百元/年(一百元/月)。
(2)本局業務委外契約人員、本局活動中心與科技生活館承租單位人員及
其他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費率為三千元/年(二百
五十元/月)。
(3)本局公務車輛及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免費。惟公務車之停
車資格,須由本局申辦單位代表自行負責管理。
3.車位起租與退租:
(1)如辦理年票型停車之起始日非該月之首日,計費原則採不足一個月以
一個月計。
(2)使用年票型停車期限未屆滿前無法退款、退租,惟持有者得向本局申
辦轉讓登記予他人使用至期滿為止。
四、辦理年票型停車者,應登記使用者姓名與車號且僅限本人使用,如有更改
應向本局辦理變更。另如查獲非本人使用,本局得終止該登記車號停車資
格,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五、車輛於本停車場內時,應遵循場內之標誌、標線行駛,並依規劃之位置停
放車輛。
六、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對於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之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
另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故所生之損害,本局亦不負任
何賠償責任。
七、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本停車場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停車場內進行與停車無關之活動。
九、本要點經本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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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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