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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6 07:45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01.23
發布字號: 科會文字第1150006704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作業要點
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5123日科會文字第1150006704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之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候選人於博士論文寫作階段,專注於博士論文之撰寫,並提升其博士論文品質與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申請機構: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學校院。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1.就讀於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學校院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研究所之全職博士生,於申請截止日前已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並由就讀系所出具證明者。

2.博士生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學業成績優良者。

3.博士生之博士論文研究主題屬於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相關範疇。

()指導教授應符合博士生就讀學校及系所有關指導教授資格規定,且願意指導博士生從事研究工作者。

三、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

()博士生及指導教授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博士論文計畫書。

3.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4.博士生個人資料表以及五年內已出版最具代表性之學術著作至多三篇。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博士生就讀系所出具已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6.博士班歷年成績單。

()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博士生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及所送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五、審查程序

()審查方式:

由本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初審及複審,並決定獎勵之人數及獲獎人名單。

()審查作業期間:

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五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獲獎名單;必要時,得予延長。

六、獎勵方式

()獲獎人以獎勵一次為限。

()由本會頒發獲獎人每月新臺幣四萬元獎勵金,獎勵期間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於獎勵期間至獎勵期間結束後一年內完成繳交第七點第二款資料者,得再請領新臺幣十二萬元獎勵金。

()於前款規定期間內如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女性博士生、單親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男性博士生,每一出生數得延長繳交期限三年。

()切結書之簽署及獎勵金撥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七、獲獎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獲獎人於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取本獎勵金,已領取者,應按重複領取其他獎、補助或薪給期間比例繳回本會:

1.支領本會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之公費。

2.支領教育部、外交部、經濟部或本會之臺灣獎學金。

3.支領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之補助。

4.按月支領之專職工作酬金。

5.支領其他我國政府所設立之博士生獎學金或我國政府所資助博士生赴國外研修之公費、獎助學金或相關費用。

()獲獎人取得博士學位後,應於三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博士學位證書。

八、博士論文之撰寫、於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或研究倫理等情事,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須繳回獎勵金。

九、申請機構應每年十月底前盤點獲獎人畢業情形,並函報本會備查。

本會得將申請機構配合辦理情形納入次年獎勵員額之考量。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