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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臺南園區社區中心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5.01.27
發布字號: 南商字第1150003721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臺南園區社區中心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容: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南園區社區中心地下停車空間及設施(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管理範圍:臺南園區社區中心地下停車場空間及其附屬車道、出入口。
三、車輛使用者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停車場管理要點及相關公告事項,若有違反者,並同意依本停車場管理要點處理。
四、進出場管理方式:
  (一)進場程序:本停車場採車牌辨識入場,車輛接近柵欄機時,系統偵測車牌號碼,無須取票,柵欄開啟進入停車場;車牌號碼經本局列為禁止進入名單者,無法開啟柵欄進入本停車場。
  (二)出場程序:離場時,確認柵欄升起後,直接出場。
五、特殊停車格種類及停放規定:
  (一)承租戶專用車位:提供社區中心承租單元進駐業者之車輛停放。
  (二)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提供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
  (三)幼兒接送優先車位:依車格告示牌所訂時段,提供接送社區中心孩童之車輛優先停放,其餘時間供一般車輛停放。
  (四)顧客專用車位:依車格告示牌所訂時段,提供社區中心顧客車輛停放,其餘時段禁止停車。
六、下列違規停車情形,經本局確認後,該車輛將列入禁止進入名單:
  (一)車輛於本停車場連續停放逾十日(含)未駛離。
  (二)車輛未依第五點規定停放,累計達二次以上者(同一日之違規行為以一次計)。
  (三)車輛於非停車格處停車,累計達二次以上者(同一日之違規行為以一次計)。
  (四)其他經本局認定影響停車場安全、秩序或使用公平性之違規行為,經勸導無效者。
七、為維護停車場秩序及安全,本局得就停車場內車輛停放情形進行拍照、錄影或依相關紀錄作為管理依據。
八、使用停車場之責任:
  (一)本停車場限高2.1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本局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布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本局得將車輛移置適當處所,並得請求移置費(不超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之用,本局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害,亦同。
  (五)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停車場內與他人或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本局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車輛使用者及其相關人員因正常使用停車場設施,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本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局對於設施設置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施設置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七)車輛使用者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禁行人由汽機車出入口進出或於該處取車。
  (八)停車場內禁止吸煙、洗車等與停車場目的無關之任何行為,並禁止私接用電。
九、本要點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法令規定不明時,本局將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