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三日生效。
依 據:「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三項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附修正「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