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研究機構能效評估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行政院院授科會前字第1150012246號函修正
一、為提升科技發展水準,協助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補(捐)助或委託之研究機構提升中長程治理、永續發展、研發能量之累積,爰以第三方認證概念,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研究機構能效評估作業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分工辦理,評估結果由國科會彙整提報行政院。
三、評估對象及分工
(一)
評估對象: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科技預算達一定金額以上部門,及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捐助或委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科技研究單位(以下合稱研究機構)。
(二)
國科會主辦評估:依經費規模、組織任務樣態及重點政策主責部會,由國科會擇定主辦評估之研究機構。國科會訂定主辦評估機制,並應於每年三月確定當年度受評估之對象後,辦理能效評估作業。
(三)
部會自主評估:執行科技計畫一定金額之研究機構,由各主管機關辦理自主評估。評估機制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四、作業方式
(一)研究機構能效評估作業機制:國科會得視需求邀集熟悉科技預算運作之產官學研專家滾動檢視評估指標、方式、程序、週期等共同性作業事項,並由各主管機關參照國科會所定「研究機構能效評估作業手冊」訂定各該主管之評估作業規定辦理。
(二)研究機構能效評估作業區分為:
1.
國科會主辦評估:由國科會主辦並偕同當年度受評估對象之主管機關辦理;
2.
部會自主評估:由各主管機關依各該評估作業規定辦理,國科會將抽樣參與。
五、作業期程
(一)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自主評估結果提送國科會。
(二)
國科會辦理評估作業,經複評會議確認評估結果,併同部會自主評估結果,於次年一月底前提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