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優良廠商創新產品獎選拔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5.04.10
發布字號: 中投字第115000760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優良廠商創新產品獎選拔作業要點
容: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鼓勵園區廠商從事創新研究、開發新產品或服務,以提升技術水準,強化產業競爭力,特定本要點。
二、管理局每年辦理優良廠商創新產品獎項(下稱本獎項)選拔一次:
(一)參選對象以位於管理局所轄園區內符合科學事業規定之營運廠商且有繳交管理費者為限。
(二)參選產品:
1.自行研發之創新產品或服務,且須與管理局所核准投資經營產品項目相關。
2.不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之規定。
3.同一廠商以申請一項產品或服務為限。
4.如同一產品或服務曾獲得本獎項者,不得申請;但再衍生創新研發更高階產品或服務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本獎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一期繳交管理費收據影本。
(三)其他有關參選產品之說明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圖片、型錄等送審資料。
    前項第一款申請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四、選拔評審方式如下:
(一)評審程序
l.初審:由管理局邀請評審委員依個別產業進行書面審查。
2.決審:管理局召集個別產業評審會議就廠商簡報進行詢答暨審查,按各產業決定得獎名額及名單。
(二)評審標準
1.基本項目:
  參選產品之創新性(30%):參選產品具有創新意義及特色。
  參選產品之技術性(30%):參選產品具製程或設計突破性技術。
  參選產品之市場競爭力(20%):參選產品是否有競爭對象抑或為獨特之產品,在市場上之表現是否取代重要產品或開創新市場領域。
  參選產品投入之研發人力及經費(10%):參選產品投入之研發人力經費與素質。
  參選產品衍生之效益及影響(10%):參選產品對企業本身產生之效益;對相關產業產生之影響(含連鎖效果)。
2.另為鼓勵廠商創新產品國際化,增加評選加分項目:
  參選產品獲國際知名獎項(5%)
  參選產品申請之專利數(5%)
  參選產品之論文發表篇數(5%)
五、每家得獎廠商獎勵金以新臺幣40萬元整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管理局擇期頒發獎座。
六、得獎廠商有配合蒐編專輯及參加相關活動之義務,得獎廠商若經查證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不實陳述或經法院判決得獎產品專利屬侵權者,其獎座及獎勵金應繳回,且管理局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得獎產品如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規規定,相關法律責任由得獎廠商完全承擔。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