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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檔案保存鑑定作業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5.06.12
發布字號: 中秘字第1150012806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檔案保存鑑定作業規定
容:
國家科及技術委員會中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十三條有關檔案存價值鑑定規定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作業定之適用範圍,本局管有之機關案。
有下列形之一時,應辦檔案保存價值鑑
()檔案保存年限區表中清理處置列屆期鑑定者」。
(二)因修訂檔案保存限區分表,認有要者。
(三)辦理檔案銷毀或用產生疑義或發爭議
(四)檔案因年代久遠難以判定其保存限者。
(五)檔案因天災或事致毀損者
(六)機關永久保存檔移轉國家發展委會檔管理局(下稱檔案管理局)時。
(七)辦理電子檔案轉、移轉(交)或查階
(八)規劃建置電子檔管理資訊系統(含重設計及版本升級)階段。
四、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成立及運作:
(一)有檔案鑑定時機所列情形之一時,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簽請核准後,成立案鑑定小組,指派召集人,並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檔案理單位主管或人組成。
(二)本小組必要時得請學者專家或上主管機關人員列會議指導。
(三)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成員過數之同意行之;反意見同數時,召集人裁決之。
(四)本小組成員應親出席會議。不克席時,得指派代,其表列入出人數,並參與會發言及表決。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機檔案管理單位或員應按類別整理鑑定之檔案,分析下列事項:
(一)檔案原有機關組沿革、職能變遷相關業務法令。
(二)檔案原有機關主職能對國家或社之影
(三)檔案涵蓋年代及生時
(四)檔案產生之原因。
(五)檔案類別所含案及主要內容(敘檔案涉及之人、、物、時間及地點)。
(六)檔案形式及保存狀況。
六、評估及判定檔案保存價值
(一)依據擇定之鑑定式、方法及基準審酌下列事項,估及判定檔案之保存價值:
1.影響國家安全及公益程度。
2.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3.法律信證之維護。
4.行政程序之稽憑。
5.學術研究之參考。
6.機關之特性。
7.個人權益之維護。
8.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二)具有列價值性質者,應列為久保
1.涉國家本局重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2.國家本局重法規之制(訂)定、修及解釋者。
3.
涉及本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運作者。
4.對家建或機關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
5.具有國家或機關行政稽憑價值者。
6.具國家機關、體或個人財產稽價值者。
7.家、關、社大眾人權益維護具有重大影響者。
8.獨特、完整之重要科技價值者。
9.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
10.屬重大輿情之特殊個案者。
11.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12.具代表性及例證個案檔案
13.其他有關重要事而具有永久保存值者。
(三)管有電子檔辦理檔案保存價鑑定時,視需要辦理術鑑,會同關資訊人員分析子檔案保存、移及應過程,所面軟硬體技術問題就管理需求及技變遷等因應策略提出建議。
七、完檔案保存價值鑑後,應將鑑定之程、結果及建議做成鑑定告,並陳報機關長核
八、本辦理檔案保存價鑑定,涉及檔案存年限區分表訂(修)定檔案銷毀或移轉,檔案鑑定報告併同檔案保存年區分表檔案銷毀目錄或案移轉目錄,依案法施行細則第條第一第二款規定程序陳送上級機關轉案管理局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