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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7 03:36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空間使用管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5.06.12
發布字號: 中投字第1150012853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空間使用管理要點
容:
一、為增進中部科學園區(下稱本園區)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空間使用效益,扶植新創事業入區及提高育成比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空間:指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承租本園區土地所興建之建築物或所承租本園區建築物之空間。但不包括本園區標準廠房。
(二)研究機構:指兼具育成中心業務之研究機構。
(三)育研單位:指育成中心及前款研究機構。
三、育研單位內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本局)核定進駐之培育廠商,經輔導成為園區事業者,得進駐原育研單位空間。其他經本局核准之園區事業欲進駐育研單位空間者,應函報本局同意。
四、育研單位空間使用應向本局報送進駐情形及符合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核准營運計畫。
五、育研單位空間使用不得違反使用執照之規定,如涉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之情形應申請許可。用水、用電及污染排放總量如涉變更應經本局同意。
六、依本要點進駐育研單位之園區事業,其進駐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總期限不得超過九年。但已完成投資計畫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