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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股權管理及處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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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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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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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科發業字第1150041256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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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股權管理及處分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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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股權管理及處分作業要點
115年5月28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128次會議修正通過
115年6月22日科發業字第1150041256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稱本基金)管理會(以下稱管理會)為使政府科技研發成果收入屬股權部分之管理及處分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方式,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訂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之政府機關(構)。
三、為提升研發成果商業化之可行性,本基金研發成果衍生股權收入之管理,以鼓勵股權發行公司穩定經營與扶植新創公司發展為原則,以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之規定,增強我國科學技術水準,提升國家競爭力。
四、股權之管理方式如下:
(一)
已於上市(櫃)、興櫃或創新板市場交易之股權,本基金得進行股權處分評估。
(二)
未於上市(櫃)、興櫃或創新板市場交易之股權,由本基金持續管理之。但特定人向本基金提出申購計畫,提送管理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五、管理會業務組原則於每年底將本基金所持有之股權狀態、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等提報管理會會議,必要時得代表管理會出席股東會議。
六、股權處分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
為兼顧本基金收益性及安全性,股權處分評估前依下列條件之一遴選處分標的:
1.股票已於上市(櫃)、興櫃或創新板市場交易者:因經營獲利、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其他情事變更或依管理會決議有處理之必要時,本基金之股權得全部或一部出售。
2.股票未於上市(櫃)、興櫃或創新板市場交易者,特定人提出申購計畫。
(二)
管理會業務組就前款遴選之標的提出處分評估報告,內容包含公司財務狀況、股權市價、建議處分底價、股數及處分時間區間等,邀集學者專家召開諮詢會議進行初審,初審結果為不建議通過者,簽送管理會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工作小組(以下稱工作小組)會議報告;初審結果為建議通過者,簽送工作小組會議討論。
(三)
前款建議通過之初審結果由工作小組召集人邀集相關資助機關及學者專家委員,就股權處分之必要性及優先順序進行複審後,提送管理會決審。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之學者專家為財務會計、與發行公司所經營事業相關產業、創新創業、法律或投資顧問等背景者。
七、 第五點股權管理業務及前點股權處分評估報告,管理會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八、 處分標的經管理會審議通過者,悉依決議及證券交易相關法規進行處分,所得款項扣除必要相關費用後併入本基金統籌運用。
為落實績效預算精神,並敦促資助機關擇優資助研究發展計畫,前項處分結果列為評估資助機關年度科技施政總體績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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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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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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