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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5 15:41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實施彈性上班差勤管理要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實施彈性上班及差勤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5.08.04
發布字號: 中人字第1150017253A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實施彈性上班及差勤管理要點
容: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營造友善工作職場及差勤管理需要,以維護辦公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廠商、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不使廠商、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感到不便。
(二)實施完善周密之差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兼顧公務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並能尊重同仁意願,在既有人力下,維持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不變。
三、實施對象:
(一)本局編制內職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技工、工友及駕駛得由秘書室參照本要點規劃辦理。
四、實施方式:
(一)本局辦公時間分為彈性時間及核心時間,起訖時間如下:
1.彈性時間:上班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班時間為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
2.核心時間: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該區段時間內除請假人員外均應在勤。
3.午休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二)請假計算時間: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當日下午上班時間不具彈性,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2)下午請假:按彈性時間,以上午上班滿四小時後計算之,如上班時數加請假時數不足八小時,得視公務需要以中午休息時間補足,該時段應為辦理公務之上班時間。
3.按小時請假: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例如於上午九時三十一分起至十時三十分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三)上下班刷卡規定:
1.除各一級單位主管以上及簽奉局長核准之人員外,出勤應登入差勤管理系統刷卡辦理到退勤手續,且刷卡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刷,違者本人及代刷者,均嚴予議處。
2.免刷卡者,如欲申請加班,當日應刷上下班卡。
3.請假或公出差,均請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須於辦公時間內請假或公出差者,依實際進出時間刷上下班卡。
4.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局時刷上班卡。
5.因故忘刷上下班卡者,請於差勤管理系統申請忘刷卡,除特殊情況(如系統異常或停電)外,如忘刷卡次數超過每月二次或每年十次以上者,請改填紙本忘刷卡單,逾上述忘刷卡次數資料,列為平時考核參據。
(四)加班:
    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規定屬員於彈性時間,如因業務需要,須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始得延長辦公時數加班,且應受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其餘有關加班事項仍應依本局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辦理。
五、其他:
(一)上班時間不得擅離職守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每日辦公時數與請假時數合計應滿八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間者,除請假外,即視為曠職。
(二)因特殊狀況(如急病、緊急事故等)不及事先辦理差假手續者,應即告知直屬長官,獲准後先委請同事代辦或於事後補辦;未依規定請假者,以曠職登記。
(三)各單位如有業務需求(例如總機、收發等),得依實際情形另行簽准彈性辦公時間;同仁如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等情事,或有因懷孕、照顧幼兒或年長者等需求,致無法配合本局彈性上下班時間,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
(四)為期業務正常運作,各單位於正常上班時間內之彈性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及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宜適度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務推行。
(五)各單位主管對屬員之差勤應負督導之責,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屬員有請假或其他無法到勤事由,應指定代理人,俾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
(六)查勤:
1.人事室或經首長指定查勤人員應對本局職員及約聘僱人員每月不定期抽查二次。
2.經抽查無故不在工作崗位之人員,應於二十分鐘內敘明回覆,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3.經查獲不假外出或違反辦公紀律者,除依規定曠職登記或議處外,應列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聘僱人員並應作為次年是否續聘僱之參考;同一單位經連續二次以上查獲員工出勤異常情形,對於無法掌握所屬員工出勤及工作狀況之直接主管及單位主管,得列入年終考績及調整職務之參據。但直接主管及單位主管已盡相當督導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