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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3 04:15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3.02
發布字號: 科會人字第1120012304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容: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1232日科會人字第1120012304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防治、處理性騷擾事件,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1.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各級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及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本會應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本會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如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申訴專線電話:02-27377207

申訴專用傳真:02-27377067

申訴電子信箱:113@nstc.gov.tw

五、本會應利用集會、印刷品及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類人員訓練、講習課程中,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六、本會設性騷擾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及本會職員聘(派)兼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與專家學者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評會由本會職員派兼之委員,應按月輪值。

承攬廠商之工作人員、計畫助理如遭受本會員工性騷擾時,本會將受理申訴並與其雇主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雇主及當事人。

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之性騷擾,本會員工及求職者除可依本會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本會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七、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職員之兼職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出席會議時並得支領出席費。

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申訴案件,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期間為一年。

九、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做成之紀錄,不符前點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逾期不補正。

(二)提出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後,再提起申訴。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前項第五款是否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應經專案小組調查後確認。

十、 申評會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日內簽報召集人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

(二)確認受理及前點第一項第五款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於三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應嚴守中立及保密原則,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其經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審議。

(四)申訴案件之處理,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五)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立者,應作適當處理之建議;決議不成立者,得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審議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並應通知本會所在地主管機關。

(七)申訴案件應自提出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十一、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於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提出之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復,由申評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稱之公務人員或為同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之準用對象者,得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申訴人對於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之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十二、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會應依申評會之建議,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經證明有誣告之事實者,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本會主任委員解除其聘(派)兼並依法懲處。

十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第一項人員有該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命其迴避。

十五、本會認為申訴人或申訴之相對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六、本會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七、本會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行政院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本會所屬機關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由本會受理申訴,其處理程序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