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南海科學研究合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3.06 |
發布字號: |
科會自字第1120013123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南海科學研究合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南海科學研究合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年3月6日科會自字第1120013123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國家南海政策,加速推動南海國際科學研究,並協調整合各部會南海科研成果,特設置南海科學研究合作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南海科學研究之規劃與執行。
(二)彙整與分享南海科學研究與調查之成果。
(三)推動南海科學研究成果宣導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召集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並邀集下列機關指派之副首長兼任委員: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經濟部。
(五)交通部。
(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大陸委員會。
(十一)海洋委員會。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集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出列席。
六、本小組於處理相關業務時,得依不同議題及業務性質成立工作分組,並指定主管單位負責配合辦理。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
八、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兼辦之。
九、本小組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