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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6.06 14:46

修正「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職務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職務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2.04.25
發布字號: 中秘字第112000861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職務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
容: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職務宿舍之借用與管理事宜,並衡酌實際情形俾有效運用及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宿舍為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局主任秘書以上職位人員因職務需要,於任所居住者借用之宿舍。

三、職務宿舍借用人(以下簡稱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及積分表(附件一);借用人因申請調整職務宿舍,或本局重新調整職務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秘書室於核定後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本局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附件二)、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四、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借調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本局;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本局。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職務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五、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並應在三個月內將借用職務宿舍交還: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本局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局須收回時。

六、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局視經費狀況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搬離職務宿舍時,應通知秘書室,並點交所借職務宿舍設備及家具,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負賠償或修繕之責。

七、借用人應自行負擔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房租津貼併入數額每月自薪資扣繳。


八、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職務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或占用他戶職務宿舍時,本局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借用人在本局不得再請借職務宿舍。
 
九、職務宿舍使用情形,本局應派員檢核,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本局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對於拒不返還者,應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

十、職務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職務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除應予緊急處置者外,應會同秘書室查填損害狀況,報核待修。

十一、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職務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職務宿舍申請單(附件三),送請秘書室簽報局長批准後辦理。
    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職務宿舍時應歸本局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局補償。

十二、借用人逾期不交還借用之職務宿舍時,本局應依職務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如有涉訟,借用人應負擔訴訟相關費用。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