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年10月13日科會科字第1110063980B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辦理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以提升兩岸科技水準及增進兩岸科技學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政府立案核准二年以上之學術科技團體。
三、研討會之領域如下:
(一)自然科學及永續、生命科學、工程技術、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
(二)災害防治、疾病防治、全球變遷等民生福祉項目。
(三)本會規劃執行之目標導向或學門規劃重點研究項目。
四、補助項目:
(一)在臺灣地區舉辦者:
1.辦理研討會所需之相關費用,但不得用於購置設備、來臺人員之機票費、簽證費、生活費(含膳宿費)及非關研討會之支出。
2.申請機構得自行在本會核定之總經費內調配使用,惟須符合政府法規及本會相關規定。
(二)在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舉辦者,於本會核定之總經費內,補助下列人員出差旅費:
1.現任國內研究機構、大專校院之教學或研究人員。
2.本會補助之客座人員、博士後研究、研究學者(發表研究成果)。
3.國內大專校院非在職身分之碩、博士研究生(發表研究成果)。
前項第二款出差旅費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五、補助金額由本會參酌下列事項核給:
(一)申請機構自籌經費。
(二)其他單位補助。
(三)實際需求。
各申請機構舉辦之研討會,其同一研討領域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原則。
六、申請機構應於會議日期二個月前,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製作申請書彙整送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前項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研討會名稱及主(協)辦單位。
(二)研討會之目的、重要性或可達成之預期效益。
(三)預定時間、地點及參與人員。
(四)經費需求項目及金額。
(五)研討會討論題綱。
(六)議程安排(含論文主題、論文提出人、各場次主持人、評論人等)。
(七)發表論文之摘要或綱要。
(八)論文之處理。
七、本會審查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申請案之審查,依本會學術審查程序辦理。
八、申請機構申請補助經費時,應於申請表中確實註明是否另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經依本要點核定補助之研討會,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本會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或於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內報支相關經費。
十、申請補助案經審查核定後,本會就補助項目、金額及經費結報程序通知申請機構,補助經費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俟檢據結報後再撥款歸墊。
十一、經費結報:
(一)申請機構應於研討會辦理完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核實結報,支用經費以原補助經費額度及項目為限;如有特殊情形需延期辦理結報者,應事先函徵本會同意。
(二)申請機構應先至本會「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登錄經費結報資料,並將收據、收支報告表、計畫核定公文與經費核定清單影本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三)申請之案件如有其他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構)實際補助金額。
(四)出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報支。
十二、支用單據之處理、保存及查核: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申請機構應於研討會辦理完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登入本會「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繳交研討會辦理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研討會名稱、主(協)辦單位、補助機關全稱、會議舉行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人士名錄(含姓名、服務機關學校及職稱)。
(三)研討會發言紀要。
(四)由本會補助之經費印製論文者,應加附論文集電子檔。
十四、申請機構未依限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報告,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本會得註銷該補助案,亦得視情形於一定期間內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兩岸科技交流案。
十五、申請機構除前點情形外,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者,本會得註銷其補助,請求償還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申請案不予受理。
十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構所提之研討會申請案經本會審定後,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二)參加研討會之科技人士來臺入出境事宜,申請機構應依相關規定協助辦理。
(三)研討會論文、手冊及相關會議資料之名稱、內容等問題,應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訂頒之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含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研討會如邀請政府機關(構)人員參加時,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頒之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