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強化私立大學校院研發特
色與能量,提升其科技研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國內私立大學校院。
三、提升私立大學校院研發能量專案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為三年期整
合型研究計畫。申請機構每年得申請本計畫之件數至多二件。
四、總計畫、子計畫主持人 (申請人) 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具有專門學識
與研究經驗,且有具體研究成績,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
(二) 具博士學位之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
(三) 擔任講師職務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
利技術報告專書者。
(四) 研究單位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五) 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或獲碩士學位從事
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
人員。
總計畫主持人須具參與主持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經驗。
五、下列人員不得申請本計畫:
(一) 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借調至本會擔任公職者。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將辦理退休或其他原因可能成為非專任人員者。
六、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依照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本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
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已領取本
會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傑出研究獎勵金、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延
續計畫研究主持費或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主持費者,不得再領取本計畫
研究主持費。但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
畫所領取之研究補助費或主持費,不在此限。
支領本計畫研究主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
、離職轉任其他機構或退休等因素,致無法執行本計畫時,申請機構
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未支用款項繳回本會。
八、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提具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或書面資料 (份數另函通知) ,
由申請機構彙整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
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 計畫申請書。
(二) 總計畫、子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三) 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
作 (至多五篇) 。
(四) 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
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
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
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
(五) 申請生物醫農類研究計畫者,應增填研究成果補充表 (A及B) ;
申請人文及社會科學類研究計畫者,應增填近五年專題計畫成果出
版情形表;申請科學教育類研究計畫者,應增填專題計畫成果論文
發表情形調查表 (甲、乙及丙) ;申請工程技術類研究計畫者,應
增填工程處專題計畫申請人過去五年之研發成果統計表;申請永續
會研究計畫者,應增填本會永續會專題計畫執行成果調查表。
(六) 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本會海洋研究船使用申
請表。
前項各款所需表格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申請文件審查完畢後,本
會不予寄還,學術著作得送影本。人文及社會科學各學門如因學術著
作資料珍貴而須寄還者,應於資料袋右下角處註明,並檢附已填妥收
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信封。
九、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屆期不予受理。
十、審查:
(一) 審查方式:
依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審查方式,辦理初、複審。
(二) 審查重點:
1. 配合學校學術發展特色,提升研究競爭力。
2. 達成本計畫目標之方法、時程與階段性成果。
3. 計畫主持人之領導能力及計畫人員之分工與整合。
4. 學校之配合措施 (含空間、人力、設備、配合款及行政支援等
) 。
5. 申請補助經費之妥適性及必要性。
(三) 審查作業期間:
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
得予延長。
十一、本計畫經核定補助後,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件數
計算,計畫主持人如於同一年度內申請本會其他研究計畫者,應於
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計畫主持人如離職轉任其他機構者,
不得申請移轉本計畫至其新任職機構執行。
十二、申請機構應提供本計畫總需求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配合款,並提出
承諾書;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優先使用配合款,執行期滿後如有賸餘
款,應繳回本會,並於收支報告表內詳細註明配合款之支用情形。
十三、本會為評估本計畫之成效,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估小組,依計畫
之內容及時程,評估其成果。計畫執行期間得請主持人報告計畫執
行進度,或視需要進行實地考評,計畫執行結束後,並得舉行成果
發表會。
十四、本計畫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
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
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