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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提升私立大學校院研發能量專案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會綜二字第0980092463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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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強化私立大學校院研發特
    色與能量,提升其科技研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國內私立大學校院。


三、提升私立大學校院研發能量專案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為三年期整
    合型研究計畫。申請機構每年得申請本計畫之件數至多二件。


四、總計畫、子計畫主持人 (申請人) 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具有專門學識
    與研究經驗,且有具體研究成績,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
 (二) 具博士學位之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
 (三) 擔任講師職務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
      利技術報告專書者。
 (四) 研究單位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五) 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或獲碩士學位從事
      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
      人員。
    總計畫主持人須具參與主持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經驗。


五、下列人員不得申請本計畫:
 (一) 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借調至本會擔任公職者。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將辦理退休或其他原因可能成為非專任人員者。


六、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依照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本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
    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已領取本
    會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傑出研究獎勵金、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延
    續計畫研究主持費或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主持費者,不得再領取本計畫
    研究主持費。但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
    畫所領取之研究補助費或主持費,不在此限。
    支領本計畫研究主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
    、離職轉任其他機構或退休等因素,致無法執行本計畫時,申請機構
    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未支用款項繳回本會。


八、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提具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或書面資料 (份數另函通知) ,
    由申請機構彙整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
    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 計畫申請書。
 (二) 總計畫、子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三) 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
      作 (至多五篇) 。
 (四) 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
      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
      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
      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
 (五) 申請生物醫農類研究計畫者,應增填研究成果補充表 (A及B) ;
      申請人文及社會科學類研究計畫者,應增填近五年專題計畫成果出
      版情形表;申請科學教育類研究計畫者,應增填專題計畫成果論文
      發表情形調查表 (甲、乙及丙) ;申請工程技術類研究計畫者,應
      增填工程處專題計畫申請人過去五年之研發成果統計表;申請永續
      會研究計畫者,應增填本會永續會專題計畫執行成果調查表。
 (六) 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本會海洋研究船使用申
      請表。
    前項各款所需表格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申請文件審查完畢後,本
    會不予寄還,學術著作得送影本。人文及社會科學各學門如因學術著
    作資料珍貴而須寄還者,應於資料袋右下角處註明,並檢附已填妥收
    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信封。


九、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屆期不予受理。


十、審查:
 (一) 審查方式:
      依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審查方式,辦理初、複審。
 (二) 審查重點:
      1. 配合學校學術發展特色,提升研究競爭力。
      2. 達成本計畫目標之方法、時程與階段性成果。
      3. 計畫主持人之領導能力及計畫人員之分工與整合。
      4. 學校之配合措施 (含空間、人力、設備、配合款及行政支援等
          ) 。
      5. 申請補助經費之妥適性及必要性。
 (三) 審查作業期間:
      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
      得予延長。


十一、本計畫經核定補助後,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件數
      計算,計畫主持人如於同一年度內申請本會其他研究計畫者,應於
      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計畫主持人如離職轉任其他機構者,
      不得申請移轉本計畫至其新任職機構執行。


十二、申請機構應提供本計畫總需求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配合款,並提出
      承諾書;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優先使用配合款,執行期滿後如有賸餘
      款,應繳回本會,並於收支報告表內詳細註明配合款之支用情形。


十三、本會為評估本計畫之成效,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估小組,依計畫
      之內容及時程,評估其成果。計畫執行期間得請主持人報告計畫執
      行進度,或視需要進行實地考評,計畫執行結束後,並得舉行成果
      發表會。


十四、本計畫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
      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
      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