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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綜字第1130073511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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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

1131022日科會綜字第1130073511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之約用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執行機構約用研究人力時,應確實審核其資格並載明約用之類()別,依執行機構規定之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

三、研究人力分下列三類:

()專任人員:指執行機構約用之專職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但在職行政人員或在學學生,除在職進修或進修部學生專職於專題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專任人員。

()兼任人員:指執行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人員,分為下列三級:

1.講師、助教級:與計畫性質相關之講師、助教或相當級職之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

2.研究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大專學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臨時工:指臨時僱用且無專職工作之人員。

大專校院執行機構約用學生擔任兼任人員,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或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

學生至所就讀大專校院以外之執行機構擔任兼任人員,經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認定屬學習範疇者,該執行機構得比照大專校院之規定約用其為學習範疇之兼任人員。

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人員。

於專題研究計畫中已擔任第一項任一類者,不得再擔任同一計畫之其他類研究人力。

專任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力。

計畫主持人如因計畫執行需要,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由自籌經費或本會其他經費共同列支研究人力所需費用。

四、研究人力所需下列費用由業務費列支:

()專任人員費用:

1.由執行機構綜合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及學經歷年資等因素,自行訂定職銜及工作酬金標準,並核實支給。但各級專任人員月支酬金不得低於下列金額:

 (1)專科級:新臺幣(以下同) 三萬零四百元。

 (2)學士級:三萬六千三百元。

 (3)碩士級()以上:四萬一千五百元。

2.為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執行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於業務費支應。

3.執行機構得按專任人員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準備金。擔任本會不同計畫項下專任人員,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得依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其他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兼任人員費用:

1.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計畫性質核實支給講師、助教級兼任人員工作酬金。

2.學生兼任人員認定屬學習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每月均應至少支給新臺幣六千元。

()臨時工資: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工作性質,按日或按時核實支給。

()保險費: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雇主應負擔部分,費用編列基準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由執行機構辦理按月提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部分。

五、前點以外依其他法令應支出之研究人力費用,以於管理費列支為原則;如經徵得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得自業務費列支。

六、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執行機構於約用時應預為說明。

七、研究人力如與執行機構間屬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辦理,並於契約內載明約用期間有關工作時間、內容、酬金、差假、兼職限制等各項權利義務,其任職證明由執行機構核發。執行機構並應考量研究人力類別、領域、工作環境之特性,為適當之差勤管理。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專題研究計畫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為研究人力。

()執行機構約用研究人力,如發現有虛報、浮報情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